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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回应地方限行:很难说违法

地方性法规可据实际情况规定临时限行

出处: 作者:肖玮 黄维臻 网编:郭丹丹 2016-03-11

北京商报讯(记者 肖玮 黄维臻)针对地方限行是否违法问题,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出临时限行,很难说它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因为法律规定这个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出规定。

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删除限行规定的情况下,不少地方以治理污染为由,出台限行规定,部分地区甚至想把限行的时间和范围扩大。社会上有声音存在疑问,针对上述情况,郑淑娜表示,大气污染防治法里有一条规定叫临时限行,在地区污染情况较严重的、有必要采取限行措施的时候,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关规定。

根据去年送审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规定限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中原有的限行限购条款提出许多意见,因此二审稿增加的限行需要征求社会意见规定,在最终发布的三审稿中有关限行的规定正式删除。对于删去的原因,郑淑娜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到限行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执行,其中规定授权的省级政府规定限行范围太大,政府行使这个权力未必合适,很可能分割统一市场。而且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反对限行的人很多,立法社会成本较高。

据郑淑娜介绍,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规章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但是满两年必须要提交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果不提交,满两年就要失效。立法法修正案开了一个小口子,也是考虑到一级政府管理的复杂性和紧急性事项的处理需要,而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朱巍看来,通过国家立法难以满足不同城市的发展需求,从近年来的情况来看,我国在城市管理方面中是鼓励地方开展探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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