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垂直频道 > 财经新闻中心 > 银行理财频道

境外官方储备机构可入银行间债市

作者:刘泽先 岳品瑜 网编:李文 2015-07-30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泽先 岳品瑜)昨日,央行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针对个别国家的外汇储备由财政部负责管理、是否可以参照入市的疑问,央行回应称,境外央行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均可入市。

央行进一步表示,为维护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央行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进行长期投资。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的投资需求,《通知》并没有禁止。从国际经验看,央行和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基本上都是各国金融市场的长期投资者,也符合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长期投资者的定义,对此类投资者没有持有期限和最低持有量的要求。

据悉,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填写《通知》所附的《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通过原件邮寄或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代理递交等方式,提交至央行办公厅。央行将在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与申请人及其结算代理人确认。备案完成后,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结算代理人即可按规定办理结算代理协议备案、开户和联网手续。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