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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改收入“税率法定”

出处: 作者:蒋梦惟 网编: 2015-03-16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随着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一波三折的新《立法法》也终于正式落地了。昨日,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根据最终被写入法律的规范授权、税收法定、界定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边界等内容,一大批已出台甚至正在实施的政策将步入变革的通道,那些长久存在的、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政策法规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被授权机关应在授权期满前六个月,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实施情况。在此影响下,那些十年甚至二十年授权政府制定的政策,有些如果不及时通过本级人大上升至法律或申请继续授权,则很有可能面临废除的危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举例称,比如,1985年全国人大将税收立法授权给了国务院,但并没有规定多少年收回授权,因此该授权一直延续到现在。因此,业内预测,《立法法》修改之后,将会有一批由政府出台、长期实施的政策将加速立法进展。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那么大量未经人大授权的、由政府确定的税率可能都面临调整或者重新被授权的情况,大量税收相关的法律也即将迎来新一轮的调整潮。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部分部门和地方政府存在规章“越界”的行为,通过制定规章,为自己“法外设权”了,比如随意地通过政府法规、制度实施限行、限购等。具体而言,《立法法》规定,为进一步明确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推进依法行政,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此外,针对目前实践中司法解释存在的诸多问题,此次《立法法》修改后对司法解释也做了约束性规定,其中包括:最高院、最高检对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最高院、最高检做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除最高院、最高检外,其他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做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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