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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博弈“税率法定”去留

出处: 作者:蒋梦惟 网编: 2015-03-13

一波三折。“税率法定”被《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拿掉后,又在最新颁布的草案中出现。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其中重新将三审稿中第三条修改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作为“管法的法”,立法法表决在即,多方激烈博弈“税率”最终去留。

 

“税率”重回草案

在“税收法定”几乎成为本次草案几次修改过程中关注度最高的焦点时,有关税率到底应不应该写入法律的讨论也同时扩散了开来。

实际上,这一问题迅速发酵其实正是由于草案三审稿中去掉了“税率”二字。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在本轮对于《立法法》的修改过程中,从二审稿起,草案就将“税收法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二审稿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而在昨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做报告时介绍,三审草案第三条中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对此,一些代表建议将税收要素中的“税率”予以明确列举,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税率是税种的基本要素,凡事单行税法都要对税率做出规定,比如企业所得税,在设立这一税种的同时,规定税率为25%。

不过,法律委员会也明确,税率由法律规定,并不排除税收单行法律同时明确由国务院对具体税率做出调整,比如车船税法,在规定税目税额的同时,相应也规定了幅度,并授权国务院或者地方可以在幅度内确定具体税额或者调整。

 

法学界力挺“税率”入法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表示,从根本上来看,目前众人最大的分歧就是对于“税率”的制定和调整,政府到底应该拥有多大的权力。支振锋表示,只要税率没有清晰地写入《立法法》中,各界对于税率是否法定就可以有各种理解,因为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的发言并不一定具备法定效力,如果其他部门或地方政府认为税种中不包括税率,那么它们仍然能获得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三审稿中去掉了‘税率’二字,还有可能因为税收机关对于二审稿有所反弹,认为这将对政府征税的自由裁量权形成很大的限制。”支振锋直言。

北京商报记者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本次《报告》将税率重新囊括进来,与法学界这一派观点占上风有关。据悉,在得知三审稿将税率拿掉后,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分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日前紧急联络学会相关负责人,以中国财税法学会的名义撰写建议提交全国人大。支振锋也认为,以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而言,税率确实应该法定,应尽可能多的在不同的税种上给予国务院、政府上浮下调税率的权力,为其制定一个调整空间,因为市场是瞬息万变的,税率根据经济发展进行短周期的调整,要避免每次修改税率都要走立法流程而错过了市场的发展机会。

 

税种税制有区别

事实上,关于“税收法定”删除四项的争议,在3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记者会上,就有记者提出,三审稿删除“税率”是不是意味着全国人大默许国务院自行决定调整税率?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回应说:“二审稿规定的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这个表述经过专家的论证认为不够科学。实际上税种就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为了表述得更加科学,我们采取了现在草案的表述。”

税收有三项公认的基本制度,分别为税种设立、税种的基本要素以及征收管理。其中,税种的设立直接决定了税种的“立与废”;税种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这决定了收多少税、对谁收税等问题;而征收管理则是一项程序制度,即规范了纳税时间地点、税务登记、处罚检查等。

此前有分析称,三审稿把其中第二项“税种的基本要素”删除,关于税收基本制度的表述不够完整,有重大的遗漏。各要素的总合是税制,而不是税种。税种是用来分清税收类别的,是增值税还是消费税,就像你叫张三他叫李四一样,不能涵盖税制要素。税种与税制是两回事,它们不是统领与从属的关系,而且比起前者来,后者是更重要、更实质的权力。北京商报记者 蒋梦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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