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愿是一场虚惊。
昨日,有媒体指出“税收法定”原则出现大倒退,理由是在立法法修正案二审稿中写明,“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但在三审稿中,则变成了“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也就是说,税率不见了。
税收法定,岂能税率不法定?一时间,物议沸腾。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做出澄清:新表述只是为了更加科学,并不是将税率删除了。税种一词,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都是税种的基本要素。
对于外行的老百姓而言,基本可以答疑解惑了。但是对于“较真儿”的法律专家而言,这个解释不足以打动他们,因为法律条文应该越详细越好,特别是对于汉字这种表意文字而言。表述含糊的条文会误导公众,也会为行政部门的“便宜行事”留出空间。
法律专家的担忧不是杞人忧天。但中国的事情,改革的事情,从来都是需要一分为二地看待。
税收法定,简而言之,就是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过人大来立法决定。税收法定的过程,其实就是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博弈的过程。在我们国家,行政权居于强势地位,所以税收法定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妥协中求得一个两权都能接受的程度。
在此之前,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表示,要在2020年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尽管对于这个时间表,有学者认为可以更快一些,但是,改革的速度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有的改革,需要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全面推开,在短时间内让新受益阶层成为反对既得利益阶层的强大力量,比如包产到户的改革;有的改革,则需要有足够耐心,慢慢消化掉改革的成本,不因瞬间激化早已存在的社会矛盾而致使改革自爆,比如价格改革,以及税收法定的改革。
税收法定的大方向,税收不法定的种种弊端,在全社会已经取得了相当的共识。接下来,就是按照2020年的时间表,坚定地推行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地。我们应该有预期,即使税收法定了,在实践过程中也一定会遇到阻力和变通,因此为行政权力预留出一定裁量权,也是基于国情现实的改革考虑。
就在同一天,中国日报报道,李克强总理在黑龙江团参加审议时,面对相关代表的建议,回应称“这是涉及税收法定原则的事,我还不能马上答复你”。据说,总理参加代表团审议,每次都叮嘱工作人员对代表的建议认真研究,像这样回应“不能马上答复”并不多见。显然,总理的谨慎既代表着对于法律的尊重,也意味着税收法定是一个需要非常小心把握的议题。我们既不能说了税收法定而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变,也不能因为希望税收法定的愿望太迫切,而不给行政部门任何转圜的时间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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