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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禁止囚服受审”能上头条

作者:韩哲 2015-02-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昨日向社会公布,其中关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的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点赞。

最高法的全面深改意见,包括很多对中国司法产生深远影响的条文措施,但明确禁止囚服受审,却被诸多媒体拎出上头条,因为这不仅涉及到对人的权利的尊重,涉及到司法一视同仁,更与法治精神息息相关。

长期以来,公众通过电视画面,看到在押被告人受审时,不仅身着亮色囚衣,同时还被剃成光头,戴着手铐脚镣。虽然法院还没有宣判,但是被告人和嫌疑人几乎已是百分之百的犯罪人了。这是我们长期以来有罪推定思维的产物,也是“大公安、小法院”司法结构的一个折射。

同样为舆论诟病的是,囚服待遇不是人人平等的,而是看人下菜碟儿,颇有点“礼不下庶人”的味道。落马的高官受审,虽然面容憔悴,但是衣冠整齐,白衬衫,黑夹克,即使受审,也是有尊严和体面的;犯事的超级明星,最多不过身着囚服,头发是断不会被强行修理的,头颅依然保持着尊严和体面。在此之外,被告人往往从形象上已经矮了半截,未审先输的感觉太强烈。

每每在电视上出现这样的画面,舆论就难以视而不见,我们强调司法公正,从一开始就难以服众。囚服、发型和镣铐,这些不过是司法过程中的小节和细节,但公众恰是从这小节和细节里,咂摸出公平正义的失衡,继而影响到他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认知,对司法的信心。

司法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对程序正义和疑罪从无的构筑,对刑讯逼供和法庭歧视的摒弃,在于更多司法细节的重新打捞和打磨。如何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权利,充分尊重被告律师的权利,雄关漫道真如铁,跬步仍需不止。

在这份意见里的65条改革措施中,十次提及律师,包括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对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律师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不是公检法的敌人,然而在当前的法律实践中,歧视性安检和裁判文书不讲理,成为律师最为不满和无奈的地方。

须知道,被告人的权利更多体现在律师权利上,囚服也好,剃发也好,还只是涉及尊严、脸面这样的形而上东西,律师能否被保障辩护代理的各项权利,这切实涉及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切身利益,岂能轻率待之?

做到司法的公正、公平和公开,被告人和被告律师的诉讼权利不打折扣,公检法的关系要从“刘关张”转向“魏蜀吴”,对法治的向往,从这里一点一滴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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