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今年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曾在修订过程中历经几次争议,其中,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定义更频繁成为业界争论焦点。昨日,最高法终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解释。
据悉,新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可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但并不局限于此,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高法透露,目前我国符合资格的社会组织约有700个。
常年来,我国各地频繁有因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不清等理由,地方法院将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拒之门外的现象,令很多影响范围广、受损害群体较大的环境违法事件无法走入司法程序。“原告资格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坦言,而这也正是业内长期以来有争议的核心问题,大量专家建议适度放宽原告资格的限制。根据新《环保法》最终确定的规定,国内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对此,本次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这里所说的社会组织。
对此,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解释称,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主要包括民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以及四个直辖市的区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在设区的市级、自治州、盟、地区的民政部门,以及不设区的地级市的民政部门。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事业,指组织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从事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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