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税率等税收政策未来或必须“法定”。昨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做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业内表示,这将从源头杜绝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调整税收、干预市场的现象,更规范了地方超越法律底线的违法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18种税仅3种经人大立法
据统计,我国现行的有效税种为18种,但只有3种实体税收法律,即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立法在人大。其他15个税种“游离”在全国人大的立法之外,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都是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
税收授权立法制度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当时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的转轨时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于1984年、1985年两次通过专门授权国务院进行税收授权立法,国务院根据这两次授权,制定了大量的税收条例草案,使得我国税收制度形成了世界范围内少见的由行政主导的授权立法制。
中国社科院财政税收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志勇指出,上世纪80年代人大授权国务院税收立法主要出于改革的考虑,当时我国正在改革开放初期,往往需要配套的一些税收政策跟进,而法律需要稳定性,人大把税收立法权授予国务院,就是为了税收政策可以根据改革形势及时调整。这种做法在改革开放、发展经济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9年6月废止了1984年的税收立法授权,但这并不代表在解决税收立法权授权问题上的进步,1985年的授权范围实际上包含了1984年的,人大授权国务院税收立法的现状并没有改变。”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说。
税收立法权回归条件逐渐成熟
随着改革逐渐深入,立法权下放的弊端也开始逐渐显现出来。 以成品油消费税调整为例,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再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这是两个星期以内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第二次上调。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副主任张文春坦言,目前人大常委会把税收的立法委托给了国务院,而国务院的下属部门又是负责收税,这样就造成了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况,政府对税收的调整自由度较大。成品油消费税调整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调整应该经过听证、咨询、人大审议等环节,应该谨慎推进。
事实上,2013年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联名31位人大代表提出征税权应收归全国人大,引发社会关注。 在刘剑文看来,目前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条件已经成熟。首先是大环境的变化,这些年中国经济已有巨大发展,税收收入从1994年的5000多亿元升至2012年的10万多亿元。中国强调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税收法定”原则,四中全会又全面提出依法治国,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矛盾化解,公民的权利意识、法治观念不断加强,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是大势所趋。
政策上升法律实现税收“法定化”
随着税收立法回归条件的成熟,人们对于税收“法定”的相关内容真正被全国人大通过后,如何对待此前相关政策的疑问也随之提出。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从目前我国相关政策规定来看,如果税种甚至税率都必须“法定”,经由全国人大统一的话,那么此前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行政政策即与之相抵触,将全部失效,或者必须修改,因为国务院没有立法权,只有行政法规的起草权和制定权。
不过,对此,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会议发言人傅莹曾首次公开回应“税收法定”时明确表示,我国将从两方面推进“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一方面要推动此前授权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暂行条例能够上升为法律;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房地产税等新税法的立法工作。
对此,支振锋解释称,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意味着我国不可能马上将所有税收相关政策“法定”,尤其是税率的具体制定、调整,必须经过一个过渡期,在此期间内,国务院可能会通过借鉴此前出台的相关行政法规起草法律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等形式将其上升为法律。
另一方面,支振锋也表示,从我国特殊的情况来看,在我国税种比较混乱的情况下,一方面税种的确定还是需要通过“法定”来规范的,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是瞬息万变的,税率确实需要根据经济发展进行短周期的调整,这就意味着,全国人大审议的过程可能会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因此,支振锋建议,税收“法定”中对于税率的规定应该是以确定原则、空间、底线为主,具体调整过程给予政府一定的灵活度和自由权限等。
北京商报记者 蒋梦惟 王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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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重污染天气部分机动车可限行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北京等地率先开始实施的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等措施或被固定至国家法律之中。昨日,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草案拟规定,我国在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适时发出预警,依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并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制定的,2000年修订时重点加强了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控制,对防治煤烟型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中国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现行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尤其是机动车尾气已成为不少城市头疼的主要污染来源。因此,本次草案将北京等城市率先开始实施的重污染天气限行写入其中。此外,据悉,修订草案还拟取消现行法律“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封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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