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正式开始民法典的编撰工作,法律界就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过去的几个月中,高校和相关政府部门已组织召开了多次编撰民法典研讨会,因为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一向受到高度关注。”昨日,一位长期研究民法的法学教授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然而同样不能忽视的是,在过去的60多年里,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已启动四次,都无疾而终,至今中国民法仍呈“碎片化”趋势,由此这让人不禁疑惑,此次再度尝试摆脱“散装体系”,民法真的准备好了吗?
民法典必须重出发
从事多年律师工作的郝俊波常常遇到一种令人两难的局面,就是当处理厂商欺骗消费者的案件时,摆在面前可适用的法律不止一部,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甚至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实,没有形成统一的民法典,经常会遇到多个法规对同一种行为做出不同规定的情况,这无论对律师还是法官都会增加工作难度,也不利于消费者获得最公正的裁决。”
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已经形成的民法体系是初级层次的体系,不够完善,科学化程度不高。例如:缺少民法总则;缺少债法总则;单行法之间存在着重复、矛盾、冲突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民事司法的统一、公正、高效和权威性,是产生社会矛盾的原因之一。这些问题都属于立法问题,不能用司法解释的方法解决。进一步说,即使物权法、公司法等单行法都修订好了,而不将其整合为民法典,也不是高层次的、科学的民法体系。
更重要的是今年以来,在谈及简政放权时,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多次强调,我们要正确地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调动千千万万人的积极性,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注入新动力。而民法典正是确立全面的民事权利体系,为正确处理行政权力和民事权利的关系奠定法律基础。从这一角度来看,民法典的诞生确实已到必要时。
网络入法引关注
众所周知,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所涵盖范围极广。而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则进一步指出,民法典必须反映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反映生态社会和风险社会的特点,反映互联网时代和大数据时代的特点。
中国政法大学相关研究员也认为,中国制定民法典正值互联网技术昌盛之际,网络技术已经将民事生活各个方面“互联互通”,因此,只有将互联网技术的特征深刻印记到民法典中,才能显现出21世纪立法趋势,才能真正显现出立法的“指引作用”。
据悉,网络入法至少要在电子证据、虚拟财产、虚拟人格、网络交易、网民契约、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网络平台责任、网络金融、网民权益、网络侵权等多方面做出针对性立法,既要突出现有网络技术的特征,也反映出未来网络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既要鼓励和支持中国网络经济发展,也要规制和惩罚网络社会不法行为。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侵权的法条几乎只有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而这对于网络极速发展、信息大爆炸的当下,相关法律明显缺失。所以,此次编写的民法典,如果能在信息时代建立法律规则,将对未来有深远影响。”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强调。
尚有待解难题
不可否认的是,虽然法律界对于民法典的编撰取得了高度共识,但要颁行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的工作量是难以想象的巨大,仅修改现有民法通则已属不易。
“民法典首先要有总则,而目前在民法通则全部156个条文中,真正具有行为规范或者裁判规范价值的条文约140多个,但其中将近一半法条已被其他法律替代而失去了作用,”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公开表示,“民法通则中一些未被替代的,又基本上直接失效。如联营制度(含3个条文),因不符合市场规律早已不再被适用,应该立即废止。像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第八十条第三款)这样的规定,早已不符合当前体制。所以将民法通则修改是首当其冲的工作,但也困难重重。”
“我认为,如果民法典仅作为当前法律的汇总,其意义就被明显削弱了。其实,民法中一直缺少惩罚性赔偿条款,民众往往赢了官司但经济得不到很好补偿,”刘春泉建议,“比如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假一罚十,原本法律界认为这一规定不会产生很大影响,因为大量产品的单价过低。可没想到,有些消费者认准假货就大批购入,这样就可获得高额赔偿,对企业也起到了震慑作用。民法典中也应该加大惩罚性赔偿的比例。”
北京商报记者 肖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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