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公布的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并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的顶层设计不满一年, 法律专家表示,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有助于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对于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看来,最重要的两方面就是《决定》中所明确的“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以及“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支振锋坦言,以前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比较落后,导致不少改革都要以突破法律框架的形式进行,而现在,随着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立法水平都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很多改革不需要突破法律框架也可以进行。
具体而言,对于如何理解“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曾明确表示,根据四中全会部署,改革如果不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就有可能迷失方向,“过去给我们的教训是很深刻的”。他表示,通过法律保障改革的实施,就是说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改革的方案可以很好地贯彻落实,而不会迷失方向或在实施过程中夭折、变味。以财税改革为例,应该坚持财政法定、税收法定,保障纳税人权利、规范政府权力,这体现了法律保障改革。
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
至于“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张晨表示,现在的情况经常是,行政部门搞个行政命令就可以决定某项政策。以当年国资退出房地产行业为例,基本就没有走人大的程序,实际上当时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张晨表示,人大一定要承担好立法者的角色,比如国有企业的进退、重大事项,要经过人大审议。
中国外交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李红勃表示,国企改革的根本出路还是要推动市场改革,加大市场本身的调节作用,而不是以行政命令改变市场规则。李红勃表示,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如果在平等的条件下,按同样的规则去办事,就算是中石油要去盖房子,也没有什么对错之分。问题的实质在于,大型国企享受了很多优惠政策,实际上是以半资本半行政的身份对其他企业进行压制。而当这种压制过于直白时,政府的干预一来过于被动,二来难免师出无名。
对于如何处理部分和现行法律有冲突的改革,支振锋表示,在逐渐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之后,对于一些存在冲突的改革,可以通过事前立法或者由全国人大等相关有权机关宣布暂停某些法律等形式进行。比如,此前为了让上海自贸区试行改革,就宣布了在特殊的地区、特殊的时期暂停某些法律。“此外,如果改革成功了,及时的修改甚至废止某些与改革不一致的法律也是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的体现。”支振锋表示。
法律实施是重中之重
李红勃从保障法律实施的角度着重阐述了立法的重要性。他表示,虽然我国法律存在一些法律条文不够细致的情况,但当前的制度并没有什么大的缺陷,基本的东西都有了,所以法治的一个重点是如何保证现有制度的实施。比如,在宪法框架下,私人产权受保护,无论征地还是拆迁,都不能突破《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各地的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
李红勃强调,要加强法律的操作性,必须摆脱当前法院受制于政府的现状。他表示,现在的法院行政化、地方化倾向严重,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人事和财政两方面入手,而最高院巡回法庭的设立就是一个很有效的措施。
李红勃同时表示,从监督机制看,我国有选举法、人大监督法等,已经有了一定的制度设计。但目前的格局却是人大弱、政府强,人大很难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北京商报记者 闫文亮 蒋梦惟/文 代小杰/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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