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在8月特地声明,无论是在9月哪个日子发的工资,都按新的个税法执行。不过据媒体报道,一些地方税务局仍按照2000元起征个人所得税,理由是软件没有更新或者干脆不说明理由。
昨天最新的新闻是,这些被点名的地方纷纷对报道进行否认,并称已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税法,即从3500元起征。
偷鸡不成蚀把米。
凡事总有意外,铁板钉钉的法律也有意外,这不由得让人感叹,此前的加名税、月饼税,都已经是小儿科,毕竟其还可以说是因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屁股决定脑袋,税务部门当然希望税收是多多益善。但凡事都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如果可以抛开法律规定,那为了致富可不可以去抢银行呢?个税这个事儿,全国人大常委会在7月30日就通过了修改过的个税法,国税总局稍后也给出了清晰的细则解释,可一个月的时间,这些地方愣是琢磨着能不能“法”口夺食一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税务部门“爱财”也得依法而行,依理而行。
税收本来是一种契约关系。可是,我们的税务机关太强势,完全掌握着主动权,而公众的反应大多是应激性的,是被动的议题接受者。今天试一下月饼,明天试一下元宵粽子饺子,看公众反应,如果并不怎么激烈,或者说是经过几次的折腾已经审美疲劳了,那就落实了,变成惯例了。纳税光荣没错,但具体的税务机关也得让纳税人觉得光荣呀。
法律毕竟是严肃的,不能像其他税收暂行条例一样,搞兵无常势水无常形那一套,征不征、怎么征,全看天时地利人和的情况如何。法律就是法律,老百姓不能违反,政府也不能违反,不能说税务部门官员就可以试错,错了也连打手板都不用,反而是对税务部门的一种纵容,将征税看做是一种自身的权力资源,而不是一种服务。征税权是神圣的,但服务水平也是不容推诿的责任。如果百分之百的征税,却没有百分之百的服务,那去年21亿多元的“三公(公务出国、公务招待、公务用车)”消费就有点师出无名了。
自去年开始,由国家发改委正在拟定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以及国家已经出台的各种减税措施,都代表着这样一种政策趋势,更加重视老百姓的收入,更加重视民生问题,税收不是目的,收入才是目的。这既是更科学的发展观,同时惟有让利于民,才能更和谐地实现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的统一,老百姓有钱了,少了后顾之忧了,才能扩大消费,历史的实证数据早已证明,消费是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比投资更有效率,也更长久。因此,税务部门不要在这里面做个恶人,国家大幅减税惠民,税务部门征起税来恨不得抠牙缝,财政收入的多寡绝不是我们发展经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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