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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不应使用“财产权信托”等类似表述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董晗萱 网编:孟凡霞 2026-10-30

北京商报讯(记者 董晗萱)10月3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司局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办法》将资产管理信托定位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符合资产管理本质。信托公司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信托的资产管理产品本质,坚持为投资者利益服务,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法赔偿”,做好适当性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财产托管、净值管理、信息披露等全流程管理。二是坚持私募定位。信托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且数量不超过200个。三是严格投资者标准。在落实资管新规投资者标准基础上,对于风险较高的信托产品,实施更为严格的投资者资质和最低投资金额。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销售和份额转让等环节,都要履行合格投资者评估程序。同时,《办法》明确资产管理信托以资金设立、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由信托公司自主管理,因此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不应使用“财产权信托”“融资类信托”“事务管理类信托”等类似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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