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秀梅)9月4日,金融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提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其分支机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并由经营主体登记机关依法注销其营业执照。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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