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孔瑶瑶)6月3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就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披露,被告因进出口假冒“ESTEE LAUDER”“LAMER”等品牌化妆品,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0万元,并需在法院监督或原告见证下销毁涉案进口侵权商品。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于2024年9月向深圳皇岗海关申报出口“LAMER”海蓝之谜精萃水、面霜等共计1.1万余件产品,因侵犯商标权被海关没收并处罚款11.18万余元。2025年3月,被告再次申报进口雅诗兰黛抗蓝光眼霜、小棕瓶精华、海蓝之谜精萃水等共计2798件产品,被海关依法扣留。
经比对,上述产品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经授权使用的第4966135号“ESTEELAUDER”、第36363827号“ESTEELAUDER”、第3310557号“海蓝之谜”、第1903548号“LAMER”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原告确认涉案商品均为假冒产品。
判决书载明,本案所涉交易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1210。根据报关信息,被告为境内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监管方式为保税电商,货物存放地点为赣州综合保税区,商品在保税仓内处于海关监管状态。被告陈述,货物运至仓库后,根据客户销售订单发货,委托第三方快递公司进行境内配送,按实际成交单数以每个快递包裹人民币5元左右进行结算。被告辩称其不参与商品采购、定价、销售、推广等经营环节。
被告辩称其仅为跨境电商仓储服务商及境内收发货代理人,并非商品所有权人,对知识产权无审查义务。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进出口报关单中填报为境内发货人、收货人及买方,依法对报关事项及知识产权状况负有合理审查义务。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商品合法来源,且在被海关行政处罚后仍继续进口同款侵权商品,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重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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