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国家医保局正式发布《202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同步发布配套目录调整常用问答,202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基本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商保创新药目录”)调整工作启动。
在“补齐短板、优化结构、鼓励创新”思路下,此次调整在申报机制上首次引入“预申报”,大幅缩短创新药准入周期;同时,对临床价值不高、供给不足等药品重点考虑调出。既有面向创新药的准入便利新规,也有净化用药保障空间的刚性举措,全方位提升医保药品保障质效,更好体现医保综合价值。

新增三条目录外药品申报条件
2026年目录调整最大亮点之一是首次允许“预申报”,为创新药缩短医保准入周期开辟全新路径。
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提到,为给目录发布后落地执行、商保衔接等留有必要的准备时间,今年目录启动申报预计将较往年提前1个月左右。同时考虑尽可能减少对创新药行业的影响,允许申报开始时尚未正式获批但已经完成技术评审的药品进行预申报,即申报药品的截止时限改为“方案正式印发之日(含)前已获批或已完成技术审评”。
不过,《工作方案》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国家医保局收到较多企业关于适当延长截止日期的反映。为尽量减少对行业的影响、更好体现对医药创新的支持,决定将药品申报条件的截止时间延后为“6月10日前已正式获批或完成技术评审”。自2027年开始,截止日期将确定为方案发布之日。
结合药监部门相关规定,进行预申报的药品需持续关注系统反馈意见,在7月3日(含)前按要求尽快补充提交正式的药品注册批件和说明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可纳入今年目录调整范围。未在6月10日完成技术审评但在7月3日前获批上市的药品同样不符合申报条件。
与此同时,今年同步新增三条目录外药品申报条件,既适当拓宽了目录外药品的申报范围,也体现了基本目录与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衔接。第一类为纳入2025年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的药品;第二类为2020年1月1日后国家药监部门附条件批准上市且于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转为常规批准的新通用名药品(不含新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第三类为2020年以后谈判准入的品种,因未能成功续约而被调出目录的,其首个同通用名药品于2021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期间获批上市。
其中,对于已纳入《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药品,可申报基本目录,不受上市时间五年内的限制。同时,允许已在商保创新药目录内的药品因新增适应症/功能主治进行(预)申报,为创新药拓展更多支付空间。
调入调出并重,目录结构持续优化
本次目录调整坚持调入调出相并重,一方面倾斜临床刚需、鼓励医药创新,另一方面清退低效、短缺、信息不规范品种,动态提质目录结构。
在调入端,目录持续倾斜临床刚需与高价值药品。对于基本目录保障尚不充分或存在保障空白的领域,如鼓励研发儿童用药、罕见病用药等,不限制上市时间,关注患者需求,着力弥补临床用药需求短板。
同时,今年目录调整强调“真支持创新、支持真创新、支持差异化创新”。建立了覆盖申报、评审、测算、谈判等全流程的支持创新机制。以“患者健康获益”为核心,从有效性、安全性、创新性、公平性等多个维度综合研判药品价值,并对创新价值进行量化和分级。药品纳入基本目录后,通过优化续约规则,合理控制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降价幅度,稳定新药预期。同时,允许1类新药在触发简易续约降价机制的情况下可申请重新谈判,其降幅可不一定高于简易续约确定的下调比例。
在调出端,今年新增调出的重点考虑品种。《工作方案》明确,建立目录内药品配备情况监测机制,对于临床价值不高且可被其他品种替代、长期未生产使用、无法保障有效供应的药品重点考虑调出基本目录。同时,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将说明书中“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部分仍标注为“尚不明确”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的药品,作为重点考虑调出目录的品种类型之一。
此外,今年目录对用药剂量计算参数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国民体质监测公报数据,国民平均体重水平已普遍提升。因此,在涉及按体重计算用量的药品费用时,将成人标准体重由原来的60kg调整为65kg计算,并同步将体表面积修改为1.68m2,调整后的相关参数也与各地药品挂网时的计算规则保持一致。
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邓勇表示,整体来看,本次调整释放多重明确信号:一是坚守医保“保基本、兜底线”定位,优先保障临床刚需用药;二是大力扶持真正的医药创新,淘汰低水平重复研发;三是深化医保、商保协同发力,完善多层次保障格局;四是以支付杠杆倒逼医药产业提质升级,推动行业优胜劣汰。整套规则设计更加透明合理,兼顾患者、药企与基金三方权益,将持续推动我国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
北京商报记者 王寅浩 宋雨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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