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吴其芸)5月29日,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获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教育部制定的《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除禁止采购、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外,还应当遵守禁止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禁止加工制售冷荤类食品、冷加工糕点、生食类食品;禁止加工制售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菌类、发芽土豆等;禁止从园外采购散装糕点、汉堡、三明治等规定。
《规定》还提出,幼儿园集中用餐制作的食品从烧熟到食用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需要配送到教室等食品处理区以外区域分餐的,应当使用专用、密闭、保温的设施设备和餐饮具,并按餐次进行清洗消毒。分餐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分餐前应当洗手消毒,分餐时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佩戴清洁的工作帽和口罩,避免污染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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