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廖蒙)3月15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所称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逾期罚息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贷款人应当依法依规合理确定综合融资成本年化水平。
《规定》要求,贷款人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贷款人应当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依法追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同时,《规定》提到,借款人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合理评估自身收入水平和负债能力,避免过度负债,选择正规渠道借款。借款人应当关注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充分了解融资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年化水平、收取主体、违约责任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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