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密集披露。截至8月4日,已有143家保险机构发布相关信息,其中包括60家人身险公司和83家财产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上半年,仍有5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未能达标,具体为4家财产险公司和1家人身险公司,分别是安华农险、华安保险、亚太财险、前海财险和华汇人寿。
在业内专家看来,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对险企正常业务开展产生限制,为缓解偿付能力压力,险企除了加快增资“补血”步伐,还应通过加强风险管理、完善管理层、优化业务结构等方式,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5家险企不达标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须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三项指标,才能被认定为偿付能力达标。换言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作为三项关键指标,其中一项不符合即视为偿付能力不达标。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在已披露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保险公司中,5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未能达标,分别是华汇人寿、安华农险、华安保险、亚太财险和前海财险。
偿付能力报告显示,上述5家险企偿付能力未达标的主要原因是风险综合评级水平不达标。这5家公司最新风险综合评级为C类,不满足偿付能力达标要求。
部分公司风险综合评级不达标的原因为公司治理风险、操作风险等。以安华农险为例,该公司表示,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及2025年第一季度法人机构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结果均为C类,主要原因为公司治理方面存在风险。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安华农险董事长已经空缺多年,总经理目前也没有正式人选。
在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看来,一方面,偿付能力不达标会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信誉度,使得消费者对其财务稳健性产生质疑;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偿付能力不达标还可能导致评级机构下调其信用评级,进一步加大融资难度和成本,削弱市场竞争力。
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从监管的角度来说,偿付能力不达标,将面临监管谈话,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乃至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举措。
“这会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和保费收入,进一步阻碍其正常经营发展。”付建分析。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二季度又新增了一家偿付能力报告“难产”的险企——瑞华健康,该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因“技术原因”,2025年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将延迟至8月中旬披露。不过,根据北京商报记者此前报道,这家成立仅七年的专业健康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将“见底”。
如何“摘帽”
实际上,自2024年以来,越来越多保险公司采取行动化解风险,成功摘下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帽子。如三峡人寿、珠峰财险、富德产险等,综合来看,增资、选聘高管进行“对症下药”是必然举措。
现在仍不达标的保险公司将如何“摘帽”?华安保险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风险综合评级为C主要受公司治理结果影响。2025年,华安保险已完成董事会换届,公司治理风险正在有序化解,日常经营管理稳定有序。目前,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已提升至150%以上,风险综合评级有望逐步改善。该公司同时表示,随着经营逐步向好,公司偿付能力承压局面得到缓解。下一步,华安保险将持续推进各项经营管理能力提升,夯实资本内生增长基础:通过持续优化业务结构,减少最低资本占用;加强成本管控,细化理赔管理等。
亚太财险也在偿付能力报告中表示,报告期内,公司已就在前两个报告期报送的风险综合评级数据信息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数据梳理,深入剖析了评级中的主要失分点和存在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积极落实整改。
谈及险企如何提升偿付能力和风险综合评级,江瀚建议,最直接的方式是通过增资扩股来增强自有资金实力,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其次,优化产品结构,减少高风险产品的比例,控制赔付率,以此降低整体风险水平。还可以通过出售非核心资产或者寻求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筹集资金,改善财务状况,及时选聘核心管理层完善内控。从业务端来说,保险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预测潜在风险,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退出机制可行否
很多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不达标时,会积极采取举措提升指标;不过,也有部分保险公司连续多年业务停滞,未有任何实质性进展。
华汇人寿自2022年一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结果由B类变为C类,此后至今,已经十多个季度偿付能力不达标。华汇人寿也多次在偿付能力报告中表示,将持续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按照监管机构的意见,积极开展公司治理整改工作。待整改工作完成并取得监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公司章程》规定,组织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过,目前仍未有实质性改变。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目前,该公司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华汇人寿表示,公司目前可售产品只有一款团体定期寿险且无法形成团体保障计划,公司暂未正常作业。
对于业务长期停滞未能“自救”的险企来说,未来是否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进行及时清理?江瀚认为,建立健全的保险公司退出机制可以有效净化市场环境,淘汰那些长期无法满足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且整改无望的企业,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明确的退出规则能够促使各家公司更加重视自身风险管理与合规经营,避免因个别企业的失败给行业带来连锁反应。
去年出台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指出,对风险大、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保险机构,收缴金融许可证,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北京商报记者 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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