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海媛)5月23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交所指出,2023年5月8日,受理了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项目保荐人原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因国泰君安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为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查明,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深交所提到,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存在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未对发行人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予以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研发费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未充分关注发行人收入确认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流向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未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对赌协议的特殊权利条款。
深交所表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发行人未披露其在报告期内进行理账且理账前后财务数据差异较大,会计基础薄弱、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交易所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审核判断。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作为项目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未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和深交所审核问询的要求充分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交所决定对贾超、陈金科给予六个月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11月22日期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同时,深交所对国泰海通证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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