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海颜)11月13日,公安部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非法买卖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将被金融惩戒。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惩戒对象包括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一是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域名、IP地址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
二是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域名、IP地址等三次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
三是向三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域名、IP地址等,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四是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域名、IP的;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可以列为惩戒对象。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对惩戒对象落实暂停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业务,暂停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以及惩戒期内,不得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等金融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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