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保险频道

财政部:保险保障基金公司部分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李秀梅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23-11-01

北京商报(记者 李秀梅)11月1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到,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通知》还提到,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图片来源:财政部网站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