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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又有私募基金财产混同致无法还款超50万元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刘宇阳 郝彦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23-09-27

超50万元本息退回难,投资者将私募及券商一并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商报记者关注到,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一审判决书,投资者刘某在中经宏熙(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宏熙”)以720万元投资私募基金,但清算到期后部分本息仍未到账,就此,投资者将中经宏熙及托管人恒泰证券双双告上法庭。无法还款背后,私募混同基金财产和公司自有财产成为主因。事实上,监管已多次对相关违规情况予以关注,有业内人士表示,投资者可积极维权,并通过正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则需要提升合规操作能力,避免混同财产行为。

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私募被判赔付逾50万元

又有私募被告上法庭。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一审判决书显示,2017年投资者刘某在中经宏熙以720万投资中经宏熙政信1号基础设施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信1号基金”),存续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签订合同后,中经宏熙向刘某支付合同期内全部收益。合同到期后,中经宏熙未履行相应清算义务,投资款项未能按期退出兑付,项目延期。

具体来看,判决书显示,自2019年2月24日至今,中经宏熙陆续支付了大部分本金和部分收益。但在2021年1月中经宏熙发布公告称,因业务原因涉诉被执行,账户被冻结,公司承诺保障投资人本金及自基金成立到收到全部本金及合法收益不受损失。不过刘某表示,其共计投入本金720万元,已收到返还的投资本金668.08万元,剩余投资本金51.92万元。已经收到返还的投资收益67.68万元。关于收益,按中经宏熙法定代表人李诚在微信群中的12%承诺收益,刘某主张应为暂计至2022年6月25日的29.18万元。就未收回款项,投资者将中经宏熙及恒泰证券告上法庭。

上述基金未能如期支付款项的原因与该私募基金财产混同的违规操作有关。公开信息显示,中经宏熙与融资方重庆凰道公司、保证人安岳交投公司在2020年1月13日就已签订分期给付协议,共三期款项,均属150号资管计划下的股权回购价款,最终均应归入政信1号基金财产。

不过,中经宏熙自有账户于2020年7月20日因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被冻结,最后一期款项1802.36万元也被冻结。法院指出,中经宏熙理应注意到其自有账户存在另案冻结情形并事先采取风险预防措施,其在收取最后一笔款项时未尽到同样的审慎义务,导致安岳交投公司所付1802.36万元不能在到账后的合理期间内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人分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义务,构成违约。此外,法院指出,刘某在1802.36万元到位后合理期间内获得分配的期望已然落空,这与中经宏熙公司提供自有账户收取款项的行为密不可分。

最终,经法院一审判定,中经宏熙混同基金财产和公司自有财产,需付刘某本金损失50.93万元,截至2022年6月15日的资金占用损失2.28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就上述案件,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私募基金财产混同公司自有财产的操作存在不少风险,基金财产可能被挪用或用于非法用途,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此外,也可能导致基金清算时无法区分基金财产和公司自有财产。

私募需提升合规操作能力

近年来,私募基金财产混同公司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并受到监管关注。例如,有私募将公司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同样让基金资产承担到期无法还款的违约涉诉风险。2023年9月,中基协对平潭融诚德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诚德润”)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因将出资人1.86亿元的借款转借给被投企业等违规行为,融诚德润被中基协取消会员资格,产品备案暂停6个月。

无独有偶,北京证监局也曾对此情况作出多次处罚。2023年5月,北京证监局发布公告表示,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将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等问题,被监管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若拉长时间来看,2021年7月,北京证监局也发布公告直指中海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私募基金财产与其他财产混同运用,并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以及募新还旧兑付投资人等违规情形,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事实上,监管已明令禁止对私募基金财产混同的情况。2023年9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其中明确提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解读称,根据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财产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实践当中,利用基金牌照从事非法业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投资者应该尽量选择时间长、信誉较好的公司,仔细审核交易合同,切记不能相信业务员的口头承诺。”王德怡指出。

从私募基金管理人角度而言,付建建议,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基金财产的使用范围和流转路径;加强内部监督和审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合规使用等方式避免基金财产混同公司自有财产。

财经评论员郭施亮总结称,遇到上述情况,投资者需要积极维权,并通过正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则需要提升合规操作能力,避免混同财产的行为。

北京商报记者 刘宇阳 郝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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