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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商业银行应指定信用风险主管部门负责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实施和监测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宋亦桐 网编:孟凡霞 2023-02-18

北京商报讯(记者 宋亦桐)2月18日,来自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提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开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工作,形成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指出,商业银行应指定信用风险主管部门负责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实施和监测。信用风险主管部门应独立于贷款发起及发放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汇报,并具备向董事会报告的途径。

具体来看,信用风险主管部门的职责应包括:制定内部评级体系实施规划,包括银行集团内不同法人实体、不同风险暴露的内部评级体系覆盖范围和实施时间表等;设计和实施内部评级体系,负责或参与评级模型的开发、选择和推广,对评级过程中使用的模型承担监控责任,并对模型的日常检查和持续优化承担最终责任;检查评级标准,检查评级定义的实施情况,评估评级体系对风险的预测能力,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送有关内部评级体系运行表现的专门报告,确保高级管理层对内部评级体系的日常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并记录评级过程变化及原因,分析并记录评级推翻和产生特例的原因;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参与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编写内部评级体系报告,包括违约时和违约前一年的评级情况、评级迁徙分析以及对关键评级标准趋势变化的监控情况等,每年至少两次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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