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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观有法 | 反垄断大背景下,企业如何乘风破浪?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彭靖雯 网编:中外企业文化 2022-05-21

今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指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为此必须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着力强化反垄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纵观我国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发展进程,从2008年《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到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继发布《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2020年正式出台《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4部指南,又于2021年公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反垄断立法体系逐步完善。

随着反垄断立法逐步完善,企业也正在面临着比之以往更加严格的反垄断监管和更大的反垄断处罚力度。阿里巴巴收购银泰商业、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丰巢公司收购中邮智递,均因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而被顶格处罚50万元。另外还有两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其中山东三家医药经销企业因实施垄断导致葡萄糖酸钙原料药价格上涨,共被罚没3.255亿元。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企业唯有通过反垄断合规管理,才能确保企业健康良好发展,以保障并扩大经营。根据我国的《反垄断法》和各具体实施指南,常见的禁止垄断行为一般有三类,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企业在与上下游合作、同行协作及实施并购的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进行反垄断合规审查,在此给出如下实践建议:

(一)加强以反垄断合规审查为核心的日常管理企业在日常管理经营中,应当注重反垄断合规审查,特别是处于重点监管行业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医药行业、汽车行业、水泥行业、公用行业、网络平台等。以网络平台企业为例,“二选一”等限定交易行为以及基于算法和大数据,对新用户与老用户设置差异性交易价格,即“杀熟”行为等,均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此,企业可以结合公司现有体系设置合规部门,结合市场地位和业务场景制定合规指引,在业务流程中嵌入内控体系,确保交易、经营过程中合法合规。

(二)企业做好调查应对预案,积极配合执法调查正如欧美所称的“黎明突袭”,企业难以预料执法机构何时进行反垄断调查,面对执法调查,也不知如何应对。

首先,企业不得阻碍执法。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企业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会构成犯罪。

其次,建议企业固定和还原调查的过程和收集的相关证据情况。建议企业法务合规部门制定反垄断调查应对流程,并配套调查记录表,由陪同调查的人员填写。

对于上述建议,不少企业可能难以完全规范化地设置合规部门,对垄断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及时得以了解,遇到反垄断调查也不知如何应对。据此,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合规顾问团队的协助。从企业成立、生产经营交易至争议解决,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能够帮助企业以最少人力成本,尽可能预知、应对法律风险。

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不少垄断企业阻碍市场健康、稳健发展,中小型企业发展空间愈来愈小。而反垄断监管如一把利剑,逐步打破垄断屏障。在严格的反垄断监管的当下及未来,各类企业需注重反垄断风险防控,以反垄断合规管理与反不正当竞争合规管理为两翼,助力企业乘风破浪、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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