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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任职条件、转向事后备案 证券基金机构董监高监管办法将迎新规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孟凡霞 李海媛 网编:孟凡霞 2020-11-20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李海媛)由于现行部分监管规则难以适应行业发展与监管的需要,为进一步提升证券基金行业人员管理和规范水平等,11月20日,证监会针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起草监督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该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优化证券基金行业相关人员的任职程序和要求等,并将相关机构董监高人员资格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对于此次拟出台的管理办法,有业内人士评价,此举在提升监管效率的同时,为经营机构带来了一定的自主权,提升经营机构人员聘任的灵活性。

为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促进相关机构合规、稳健运行,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11月20日,证监会下发《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涉及内容共56条。

《管理办法》指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等相关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为落实新《证券法》和“放管服”工作要求,《管理办法》提出,将证券公司董监高人员资格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将人员聘任的自主权还给经营机构。对此,财经评论员郭施亮评价,该项内容主要旨在放松管制,减少不必要的干预,主要体现在自主权的提升,增强经营机构自主权,从而对其注入活力。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也评价,上述内容有利于相关机构聘请高管人员,同时也方便了公司业务的开展。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还明确,将统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董监高的基本任职条件,并优化部分任职要求,不再将参加水平测试作为必备条件。其中,具备10年以上的境内相关工作经历,且未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10年以上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相关人员,可以不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

而为了优化证券基金行业相关人员和任职程序和条件,《管理办法》还从工作经验、管理经验等方面细化经营管理能力要求,包括引进金融科技等领域专业人才,适度放宽工作经历限制、取消学历要求及推荐人制度、强化诚信合规要求,完善负面清单管理等。

此外,在履职限制方面,《管理办法》指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或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的公司仅可兼任董事、监事,且数量不得超过2家。在约束执业行为同时,《管理办法》还明确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业务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并要求相关人员不得违法投资且不得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

为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内部管控责任,《管理办法》要求压实经营机构的人员管理责任,做到事前任职调查、事中履职监督以及事后离任审计。与此同时,也将健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强化诚信约束;加强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通过健全共享机制和信息公开透明,提升监管效率,增强内部管控责任,在提升监管效率的同时,为经营机构带来了一定的自主权,提升经营机构人员聘任的灵活性。”郭施亮评价道。

在过渡安排方面,《管理办法》提到,在该办法实施前已在相关机构担任董监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但未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或者进行任职备案,且不符合该办法规定任职条件的,应该自实施之日起1年内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同时,已在相关机构依法从业,但不符合办法规定从业条件的,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符合相应的从业条件,并按照规定在行业协会登记或者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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