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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中小银行金融风险主要源于公司治理失灵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孟凡霞 刘四红 网编:孟凡霞 2020-08-03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刘四红)8月3日,央行官微发布消息称,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在《中国金融》上发文称,诸多中小银行的风险,其背后的根源在于公司治理失灵,以及与之相关的金融腐败和违法犯罪。

周学东指出,包商银行的风险根源于公司治理全面失灵,最突出特点是“形似而神不至”。从表面上看,包商银行有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三会一层”组织架构健全、职责明确,各项规章制度一应俱全。但实际上,包商银行有的只是形式上的公司治理框架。“大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两大公司治理顽症同时出现,加之地方“监管捕获”、贪腐渎职,导致形式上的公司治理架构和机制基本失灵,给各类违法违规和舞弊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和宽松环境。

具体来看,一是党的领导缺失,党委主要负责人附庸于大股东并演化为内部控制人,总行党委、纪委的作用被严重弱化,逐渐成了摆设;二是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干预银行正常经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利益输送;三是董事会形同虚设,缺乏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控职能失效,核心作用被董事长个人取代;四是监事会监督职能弱化,监事专业性不足、独立性不强,监督履职失灵;五是管理层凌驾于制度之上,以领导指示或领导集体决策代替规章制度;六是监管失效,“内部人”内外勾结,银行经营管理混乱,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机制失灵。

对此,周学东称,应从关键点入手,探索建立规范有效的中小银行公司治理机制。从包商银行经营失败和付出的代价看,商业银行特别是具有一定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具有很强的外溢性,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首先要对公众负责,对存款人负责,对银行安全稳定负责,其次才谈得上对股东负责,对投资人负责。这一点万万不可颠倒。从完善公司治理的角度看,构建形式上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最容易做到,但从公司治理有效性的角度看,必须实质重于形式。

在周学东看来,在金融企业公司治理中,有三点最为关键。一是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选好党委书记和董事长这两个“一把手”;二是应建立有效制衡的股权结构,实现股权结构的合理化和多元化,提高公司治理实效;三是强化外部监管,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培育健全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文化,提高公司透明度。

“此外,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培育优秀的企业文化,都是公司治理有效运转的基础。”周学东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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