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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索菱股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出处: 作者: 崔启斌 高萍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18-11-05

北京商报记者 崔启斌 高萍)索菱股份(002766)11月5日晚间披露公告称,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其中,《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显示,10月3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二年。

据悉,2017年7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百联”)借款7500万元,期限12个月,利率为8%,由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9月10日,索菱股份与中安百联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确认索菱股份于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中安百联欠款本金及罚息共计约8098.61万元等。

《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显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索菱股份银行存款约7451.94万元及违约金(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等。

另外,根据《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中安百联与索菱股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8年10月3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二年。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此外,《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显示,2018年10月3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责令索菱股份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在收到限制消费令后,除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获得准许外,不得进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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