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 > 推荐

沪伦通配套业务规则落地 开展初期境外发行人无融资安排

出处: 作者: 网编:崔启斌 2018-11-02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凤茹)11月2日,上交所正式发布实施了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伦交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以下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相关配套业务规则,这意味 着沪伦通的配套业务规则正式落地。同日,上交所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上交所表示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开展初期,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并无融资安排。

上交所称,开展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是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也能为境内投资者实现全球资源配置提 供更多选择。上交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了交易所层面的配套业务规则,以保障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依法合规进行。

上交所此次集中发布的配套业务规则,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8项业务规则。《暂行办法》是规 范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的基本业务规则,对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持续监管、跨境转换,以及全球存托凭证基础股票上市、跨境转换等事宜作出了集中规定。以此为基础,针对沪 伦通存托凭证的上市预审核、跨境转换和做市业务,分别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 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3项业务指引。

针对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中,境外发行人可以非新增基础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这种发行上市模式有何特殊性、有哪些针对性制度设计的问题,上交所表 示,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开展初期,境外发行人并无融资安排,仅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这一公开发行上市模式,有别于我们所熟悉的境内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IPO)模式,不存在新增股份集中公开发售和申购等环节,而是按照一定机制通过跨境转换建立起必要的流动性后,即申请上市交易。

具体而言,境外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核准后,由符合条件的境内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约定,在境外市场买入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股票并交付存托人,并由存托人根据相关规定和业务约定,向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签发相应的存托凭证。这一上市前的跨境转换业务环节也称为“初始生成”环节。待初始生成的中国存托凭证达到《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上市份额和市值要求后,发行人即可提出上市申请。

上交所还指出,由于业务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境外发行人以非新增基础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无法直接适用境内现行法律制度关于IPO公开发行上市的具体 规定。由此,在发行核准和上市审核制度上,作出了如下针对性安排,一是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将其纳入证券公开发行进行监管,由证监会依法核准公开发行;二是引入上市预审核机制 ,由交易所对境外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包含了发行条件)进行审核;三是结合境外发行人不进行募资等实际情况,对相关申请文件和审核程序作适当简化,证监会审核环节无需提交发 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四是为便利当事人,上市预审核申请和公开发行申请同步受理,其中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系中国证监会通过上交所受理。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