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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区块链信息需提供商备案

出处: 作者:记者 崔启斌 张弛 网编:王巍 2018-10-21

北京商报记者 崔启斌 张弛)10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下发《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表示,为了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通过网信办进行备案。

按照《意见稿》,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定义,《意见稿》称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则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此前在8月21日,有大量所谓“区块链”自媒体公众号被封停,随后在9月又封停了第二批,原因大多为“涉嫌发布ICO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8月24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多部门联合发文提示称,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对此,《意见稿》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服务,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直至转由相关部门依法关闭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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