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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对于企业是不是知易行难?

出处:特刊 作者: 网编:王诗文 2016-08-07

  

环 保  

关键词解读

环保,即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方法和手段涵盖工程技术、行政管理,也包括法律、经济等方面。而中国的环保则是从上世纪70年代起步的。

观点碰撞

环保 VS 固有制度

正是中国支付市场一“支”独大的特殊性,给了支付宝违背契约特殊的底气。

环保 VS 高昂成本

在我国经济尚未走出下行区间时,大批中国企业根本“吃不消”突然被显性化的环保成本,害怕因此摊薄仅存的竞争力。

环保 VS 激励缺失

中央频繁出台文件激励企业主动向更环保的方向转型,但却总有企业“抱怨”这项政策只是额外增加了负担。

环保这味药是让企业“伤筋动骨”还是“脱胎换骨”,至今社会对此仍有争议。虽然在无数用生态环境换经济发展的教训面前,所有人都无法否认环保是剂苦口良药,但相当一批企业总是不愿提前直面这场阵痛,甚至至今仍在回避粗放发展模式环境留下的永久性损伤。到底企业发展是应该更注重眼前、“活在当下”,还是应该兼顾未来,选择更环保、更具有可持续的方式,答案已然浮出水面。

“双赢”的环保

应该先发展经济还是先保护环境,近现代各国围绕这一话题的辩论从未停息。但其实,人们从始至终都不曾否认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人是自然的产物”、“人必须尊重自然规律”这些西方哲学史中知名的言论至今仍被大多数人奉为真理。

不可否认,企业在生产、再生产过程中,必将消耗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同时,也必将对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环境污染在所难免;企业提供的产品通过边际效用也将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如产品包装、废弃产品的原料。有的企业对环境的污染相当严重,企业排放的污水、废气、有害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破坏,进一步加快了原本就脆弱的生态体系的崩溃,一些污染和危害还不可逆转,给环境造成了永久性的破坏。

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企业保护环境的责任都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我国新修改的《环保法》就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时任环保部副部长的潘岳曾透露,业界有观点认为新法过于严格,实践中违法者众多,“法不责众”,致使新法难以真正落实到位。有企业反映被市场和环保的双重压力压得喘不过气了,政府的环境执法能否宽松一点?“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潘岳表示,违法普遍,不仅反映企业守法意识薄弱,同时也说明以往环境执法不够严格。潘岳表示,今后环境标准还将不断变严,这是大势所趋。“如果企业不重视环保,将来只有死路一条。”

其实,遵循规则、履行企业的环保责任并非比打破规则更“昂贵”。此前多年,业界普遍认为,环境成本的投入是影响企业利润的重要因素。但近年来,这一观念开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比如采取环境对策之后,企业形象的改变成为打开产品销路的重要因素,环保产品更受消费者的青睐,资源的循环利用还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全球企业都意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对环境负责能够帮助企业规避很多风险,因此,环境责任不光只有投入,还能够为企业带来利润。对企业来说,承担环境责任其实应该是一件“名利双收”的好事情。

被丢弃的环保责任

然而,在环保政策不断收紧、收严的情况下,那些环保部的问责“常客”却依然“不疼不痒”。

在今年初环保部公布的典型环境案件中,中石油、中石化、齐鲁制药等知名大企业再次上榜,而早在2012年,中石化曾因为未完成氮氧化物减排目标被暂停审批炼化项目环评,随后在2014年APEC会议期间,中石化石家庄炼化分公司等4家分公司又因“顶风排污”被环保部点名通报。

此外,齐鲁制药曾多次因排放刺激性气体、异味扰民被约谈并被勒令整改。为警示这些环境违法“熟面孔”,环保部甚至还曾祭出最严厉的区域限批利剑,但即便如此,屡罚屡犯的“风气”仍未被遏制住。

不仅是我国本土企业,近年来,就连越来越多的外资公司到了国内都开始“入乡随俗”地开始逃避节能减排责任,多个国际知名企业接连出现环境污染问题,这些明明能在欧美发达国家投入大笔资金进行环保生产的企业,却在中国一再“知法犯法”,确实可见我国当前的公共环保意识、环保管理意识和违规惩罚意识的淡漠程度。

在公众和企业的环保认识已经超越了知识欠缺的层面后,他们在环保上表现出来的集体惰性则更为可怕。其实,如果我们连自己的企业都不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达标排放的时候,我们不可能也难以在环保问题上对跨国公司制定和施行一套另外的环保管理和惩罚标准。即便有,也难以让这些跨国公司和公众认可、赞同。

当国家的环保管理和违规惩罚都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时,苛求公众建立起能量巨大的惩罚阵营,自然不切实际。

实际上,跨国公司“入乡随俗”表现出的环保惰性,不过是现阶段环保管理困局的一个表象,深层次的原因还是我国仍在进行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企业生产之间先后次序的博弈。

不完善的制度

2010年,震惊全国的紫金矿业环保门事件,让人们开始愈发认识到企业以环境为代价换经济利益的做法不可持续。 

对于逐利而活的企业来说,寻找政策的真空地带,在所谓的“夹缝”中求生存似乎是再普通不过的事了。然而,从环保的角度来看,任何一个制度的“可趁之机”都可能令生态环境受到不可逆转的损伤。一直以来,环保执法部门与排污企业如同猫和老鼠,排污企业早已有一套办法对付环保监管。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暗管偷排、窜改伪造监测数据、骗取环保专项资金等行为屡禁不止。

近几年,我国对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上升到空前的高度,不少城市都在逐步升级地方环保政策。然而,即便如此,难言完善的政策却留给了企业不环保的机会和借口。

从香港到珠海,从珠海到四川,再从四川到内蒙古,十多年来,全球最大青霉素原料药生产商联邦制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环保问题上“步步失守”。前两年曾有媒体报道称,虽然联邦制药九次因为环保问题被主管部门点名批评、减产限产甚至被关停,但又在“一路向西”的转移中不断重复上演,而这背后一定程度上源于地方环保监管制度标准、企业落地门槛的明显差异形成的政策漏洞,给了联邦制药不环保的理由。

“在目前东部地区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的情况下,不少污染企业借中西部地区招商引资的东风,将其生产转移到中西部地区,对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对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威胁。”有专家表示,以联邦制药为例,该企业明明此前在四川等地已经屡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且没有明显改善,但由于西部地区基础设施条件不如东部地区,很难吸引到高科技无污染的企业,部分地区只好冒着风险接收从东部转移过来的重化工和重污染企业,“人为”地为污染企业创造了生存的空间。

吃不消的环保成本

归根结底,外界因素虽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相对“公平”的,然而不论面对什么样的外部环境,每个行业都会有环保企业,也同时都会出现环境违法行为。日前有业内人士分析称,中国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一向相对较弱,发展模式也相对粗放,多年来一直忽略环保这部分成本,在我国尚未走出经济下行区间的情况下,大批企业根本“吃不消”突然被显性化的环保成本,害怕因此摊薄仅存的竞争力。

六年前,震惊全国的紫金矿业的环保门事件至今仍令人记忆犹新,作为国内最大黄金生产企业,紫金矿业2010年发生铜酸水渗透事故,造成汀江部分水域严重污染,但该企业却瞒报事故长达9天。甚至业界这样评价紫金矿业:最初靠压低成本提炼“低品位”金矿发家而闻名,一路伴随它的是多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最终经过多轮曝光、追踪,这一事件以紫金矿业被罚950余万元并被责令消除污染,上杭县环保局原局长陈军安等相关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最高19年6个月等草草收尾。

2005年,令人记忆犹新的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中石油方面向原国家环保总局缴纳的罚款不过区区100万元。两相对照,当时,紫金矿业貌似遭遇了“重罚”。但是,如果换个参照系,把紫金矿业和同样惹下污染乱子的BP(英国石油公司)做比,前者所遭遇的那点压力和损失简直不值一提,甚至有业内人士直言,这是一个“幸福得令人发指”的结果。BP接受美国“按日罚款”的制度,罚金之重足以令BP这样的世界级企业摇摇欲坠;而紫金矿业只要一次性缴纳罚金即可全身而退,罚金数额貌似“重罚”,但对于财大气粗的“中国第一大金矿”又实在算不上什么。

“环境违法屡禁不止的核心原因还是违法成本与治理成本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并且这样的差距已经在企业心中形成了‘合理化’的固有观念”,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坦言,新《环保法》实施前,对于水污染的最高罚金也只是10万元,罚满12个月就是120万元,但企业要遵照规定治理水体达标,半年要投入的资金就远超这一金额。因而有些企业甚至将这120万元纳入了经营成本中,宁愿认罚也不愿花钱投资主动治理。

不充分的激励措施

近几年,中央频繁出台文件提出我国要走市场化的环保治污路线,也试行了排污权、碳排放权等新措施,希望能以此激励企业主动向更环保的方向转型。然而,事与愿违,总有企业“抱怨”这项政策只是额外增加了负担,好心难得好报。

一位地方基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直言,现在很多地方的排污权交易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行为,而是在环保部门的协调下进行的,行政色彩浓,有价无市现象凸显,很多企业仍然集中在履约期前草草完成交易“应付差事”,“虽然政府频繁出招引导企业主动减排,甚至希望让企业从节能减排中看到商机,但企业大多还是愿意以各种手段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消耗直接去拿国家补贴,或者想方设法减少节能成本支出,总之,政策还未能充分调动企业的环保积极性”。

“公司通过节能减排腾出一些排污指标,但一年多来却找不到买家,减排工程的资金投入都收不回来。”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说,目前福建对排污权可交易权限设定了五年的有效期,若在有效期内没有出售,过期只能作废。

而另一方面,即使是有购买需求的排污企业,对于市场化治污也是怨声载道。“目前排污权交易定价偏高,购买排污权让公司经营雪上加霜。近来企业利润下滑,仅去年10月单月就亏损30多万元。”达尔凯长扬热能重庆有限公司今年花了70万元购买了半年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指标。公司质量环境安全部经理李宣原说,企业购买排污权,比如每吨化学需氧量COD要1360元、氨氮2400元、二氧化硫970元、氮氧化物1200元,负担着实不轻。

但即便如此,政府及社会各界都肯定,让企业从治污、减排中获益才是未来治理环境的可持续模式,只是这条道路还在摸索,还未找到明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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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973年

环保事业兴起和环境政策孕育时期

1974-1978年

环保工作和环境政策初步发展时期

1979-1989年

《环保法(试行)》颁布施行,环保迈入法治阶段

1990年至今

环境政策完善时期,新《环保法》完成修订,大气、水、土“十条”悉数出齐。

企业环保不仅是履行社会责任

政策的不完美、高昂的环保成本、不充分的激励机制……目前,在我国企业眼中,环保发展仍然是一项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仍是一个一谈起就会皱眉头的烦心话题。

在劣币追逐良币的环境下,企业走环保经营的道路就“吃亏”,甚至根本生存不下去,环保根本无法为企业带来太多可以看到的收益,那么,我们也无法完全责怪市场会形成一种企业明知应该环保却“知易行难”的尴尬局面。

从“先污染、后治理”到“有一种胜利叫撤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注定要退出历史舞台。而且,在我国经济发展仍未走出下行阶段前,部分高耗能的发展方式仍是“刚需”,这些间接地破坏环境的发展模式其实也给未来的环保工作设下了隐形的障碍。

当然,从“谁污染、谁治理”到“谁污染、谁付费”,已经是环境治理模式的一大进步,但被动地逼迫企业去减排、节能,总会让企业有理由钻政策和监管制度的空子去不环保,只有真正让企业发展环保的商业价值,才是真正可持续的环境管理模式。

从各国的发展经验看,如果一个国家的环保工作需要由政府来作为最主要的推手驱动的话,那么就注定了这种模式存在着不可持续性。因此,现阶段,我国应着力让市场化治污走出无政府扶持就推动不下去的怪圈,只有企业真正愿意因利益去自主选择环保,这项工作才真正进入了可持续的发展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