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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是良心驱动还是利益驱动?

出处:特刊 作者: 网编:王诗文 2016-08-07

  

慈 善

关键词解读

1919年,钢铁大王卡内基去世。除了亿万富豪这一身份为人所知外,卡内基留给后世的最大遗产是他的巨额捐赠。如今,让卡内基获得巨额财富的钢铁,在美国的经济生活中已没有当初创立时那么举足轻重,但卡内基创立的很多机构却一直在美国,甚至全球发挥着重要影响力。这是慈善的力量。

观点碰撞

公司规章VS社会责任

企业做慈善,应在尊重股东意愿和顾及社会舆论之间求取最大公约数。

主动性VS制度建设

滞后的慈善法律法规,不成熟的激励机制,使企业投身慈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投机慈善VS暴力慈善

慈善既不是交换,也不是施舍,慈善没有高尚和低贱之分。

1835年,著名历史学家、社会政治学奠基人托克维尔曾在《论贫困》一文的开篇指出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类似英国这种富裕的国家,其倚赖救济的贫民数量要远远超过其他不那么富裕的国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英国的贫民太多,事实的真相是慈善事业的萌发。古语有谚,“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众人拾柴火焰高”。对弱势群体进行社会救助乃是一个文明社会必然的逻辑,它体现了人性中善与光辉的一面。

企业治理和社会责任不可兼得?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作为房地产企业中的明星公司,万科在第一时间决定向灾区捐款200万元。

不过,这200万元却引起了网友的质疑,认为200万元与万科这个明星企业、与王石这个公众人物的形象不符。

为此,2008年5月15日,万科董事长王石在博客发表文章称:“我认为万科捐出的200万元是合适的。这不仅是董事会授权的最大单项捐款数额,即使授权大过这个金额,我仍认为200万元是个适当的数额。”

王石还写道:“中国是个灾害频发的国家,赈灾慈善活动是常态,企业的捐赠活动应该可持续,而不应成为负担。万科在集团内部的慈善募捐活动中,有条提示:每次募捐,普通员工的捐款以10元为限。其意就是不要慈善成为负担。”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言一出,直接把万科卷入了“捐赠门”事件。万科一名员工表示,王石的言论已衍生出社会对整个万科公司乃至万科团队的质疑。“我真的去我们的捐款箱看了,没有100元以下的钞票。只有两张10元的,是因为一名员工掏光了钱包里所有的钱,捐了1020元。”

在舆论倒向一边之后,王石最终做出了妥协。先是用直接参与灾区重建的实际行动表达了自己的歉意,而后,万科发布决定向灾区提供1亿元的重建捐款股东议案,2008年6月5日,万科临时股东大会以99.8%的高票通过议案,投同意票的股东占18.96亿股。至此,万科“捐赠门”告一段落。

的确,王石代表万科向灾区捐款,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因此应受到企业治理原则的约束。作为一间崇尚“阳光体制”的公众公司,万科捐出的200万元没有超越“董事会授权的最大单项捐款数额”,完全符合规范运作的要求。

但是,符合企业规范是否就意味着可以置国情、社情、舆情于不顾?姑且不论万科这200万元是否合适,在公众认知范畴中,“能力越大责任越大”是普遍真理。尽管创造利润是企业最主要的使命,但企业作为社会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惟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社会的贡献。

不过,“社会责任”这面大旗是否就可以横扫一切?

不知从何时开始,大佬们的慈善之路,需要在舆论绑架中前行。7月11日,苹果CEO库克通过个人微博向中国南方地区遭遇的洪涝灾害表示慰问,他在微博中写道:“洪水肆虐,我们与长江沿线受灾民众同在。”

但是,部分网友似乎对这句话的慰问并不领情,开始在其微博下留言进行“逼捐”。有的表达比较委婉,留言“捐点吧,库老板”;有的直言“不捐款说什么空话”;还有的搬出了“不捐不是地球人”的言论。

而实际上,在库克发布微博之前,中国扶贫基金会便已通过微博宣布苹果公司已经捐款700万元,用于支持中国长江中下游遭受洪涝地区紧急救灾。苹果公司也是此次洪涝灾害救援中第一家向中国扶贫基金会捐款的美国公司。

不仅是库克,马云也曾遭遇过“逼捐”。去年8月12日天津塘沽爆炸事件发生后,马云的微博被清一色的“逼捐款”留言覆盖。其中不乏“你那么有钱为什么不给天津捐款”,“首富就应该捐1个亿”,“你不捐款,我再也不淘宝了”等强迫性质的捐款留言。对此,马云在事后回应中表示,捐款这个事情捐是对的,不捐也有理由,但是自己不捐,让别人也不捐那是不对的。

无论一个人多有钱,旁人都没有权利要求他一定要从事慈善事业。且不论库克已经捐了700万元,即便他没捐,那也是他的个人行为。财富并不是慈善与否的凭证,有钱人可以不慈善,没钱的人也可以慈善。

“逼捐者”往往认为企业大佬必须捐款,因为他们是富人;而“我”不必捐款,因为我是穷人。潜移默化间,慈善就被认定为有钱人做的事,而实际上,这是一种责任的推卸,也是一种对有钱人和慈善事业的扭曲理解。

马云曾在公益大会上表示,这个世界的穷,救不完;这个世界的病,也治不光。

凡事皆有度。正如一味强调公司制度的“王石论调”不值得同情,“社会责任论”也不应沦为道德绑架的武器。

企业主动性不强,制度环境无懈可击?

2011年3月16日,陈光标现身盈江地震灾区。不过,他张扬的慈善方式被舆论称为“暴力慈善”,广受争议。 

据《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6)》统计,2015年,社会总捐赠量约为992亿元,全国基金会数量超过4800家。

而在捐赠额上,依然是少数人承担了绝大部分的比重。胡润研究院6月发布的《2016胡润慈善榜》显示,100位上榜慈善家的总捐赠额达到300亿元,而排名前十位的慈善家捐款总额更是达到了253.4亿元。

更多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鲜有捐款,亦或是捐赠数额在公众看来不够“大方”。为什么?

首先,企业捐款,特别是上市公司捐款,涉及到程序合法性的问题。就上市公司而言,捐款流程应按照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和交易所确定的上市规则来进行。沪深交易所对上市企业均有关于章程、总经理权限和董事会权限的工作指引,其中规定了捐赠金额不得高于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上市公司捐的钱从哪来?很显然是从股东处拿过来的,所以要根据捐款的额度逐级审批。按照弗里德曼和哈耶克等人的解释,企业的使命是最大化企业的利润,并对股东负责。

捐赠数额若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董事长签字决定就行了。以万科“捐赠门”为例,王石最早代表万科捐的200万元就属于这种性质。尽管公众对此表示不满,但这的确是对董事会、对股东的极大尊重,否则,万科将会在另一个层面上被“讨伐”了。

而如果超出授权额度范围的,要上报至董事会。数额特别巨大的,要召开股东大会来投票决定。因此,当企业被指捐款不够“大方”,其实背后可能隐藏着“无权大方”的事实。

抛开上市公司捐赠额度不谈,我国企业家的慈善规模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在捐赠范围还是金额上,都有较大差距。而这并不能简单归咎于企业家的慈善意识不强。

事实上,影响企业家投身慈善最为重要的原因,是当下中国慈善的制度环境。现在慈善活动存在的问题可以总结为: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尚不健全、运作不规范,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全社会慈善氛围不够浓厚,有关方面还需要加大支持、促进力度等等。正是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影响了这些先富起来的人在社会公益中的热情。也正是如此,公众才会有对慈善立法的呼吁。

今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慈善法,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共12章112条,对包括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等内容都进行了详细说明。

然而,有了政府立法,这只是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慈善事业的第一步。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还要实现有法必依的目标。下一步,国家如何加强对慈善组织不恰当行为的监管,如何通过经济手段,例如减税,来吸引、激励企业投身慈善事业,让更多的企业家愿意捐、捐得放心,则是更为重要的问题。

投机慈善和暴力慈善,谁比谁高尚?

探讨了为什么企业不愿做慈善,亦或是不愿多做慈善,企业在进行慈善事业过程中的一些行为动机、内容形式,同样值得反思和纠偏。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战略性慈善概念开始流行。西安交通大学副教授宋林等人2012年在《当代中国期刊》上发表论文,以136家中国企业为样本对此问题进行了讨论。他们发现,企业慈善堪称一项“送人玫瑰、手有余香”的事业,慈善行为对于提升企业在股票市场的表现具有直接而显著的作用。通过对这些企业在汶川地震后捐赠承诺的研究发现,捐赠,尤其是早期捐赠,能显著提高企业的股票价格。

这样看来,企业的确有动机参与慈善活动,因为最终对企业有经济上的利益。换句话说,企业主动参与慈善事业,往往是出于强烈的利益驱动。

而在中国逻辑下,事情还要复杂一些。对于很多企业而言,做慈善只是为了获得“关系”。慈善活动作为一个平台,使得企业家有机会接触到那些手中握有行政资源的政府官员。通过慈善获得人脉并最终搞定生意,就成了慈善的中国逻辑的一种表现。

慈善至此,多少有些变了味道。它不再是企业家表达善心、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简单行为,而变成了一种隐形交易。当然这种被作为跳板的慈善,也并非全然不可接受,只要钱扎扎实实被用于慈善项目上,也算是帮助了人,至于后续的权钱交易,毕竟不是慈善活动导致的。慈善活动提供了企业家接触官员的机会,但官员和企业家私底下的勾结,不是慈善活动的错。

当然,除了和政府部门换取一部分隐形“福利”之外,企业做慈善也有自己的一套小算盘,最常见的就是清库存。2013年,甘肃省天水市遭遇暴洪泥石流灾害,一批临近过期的娃哈哈营养快线被“捐赠”至灾区,将大量的库存积压商品转换为慈善捐助,引起网民热议。

但比“库存慈善”更恶劣的是“暴力慈善”。所谓“暴力慈善”,是一种慈善的暴力行为,以牺牲受赠人的尊严来获得自己的满足。

2011年3月11日,陈光标通过中国慈善总会向云南盈江地震灾区捐献20万元。他与村民举钱合影的照片在网上引发争议。接着,9月25日,陈光标又以一首《爱的奉献》拉开在贵州毕节政府广场举办的“一路慈善一路歌”慈善演唱会的帷幕,期间向现场观众派发了3000头猪羊,并向当地政府捐赠了100台农用拖拉机,让其统一分配。

如此刺眼的慈善行为被众多网友认为是哗众取宠。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认为,陈光标式慈善是一种“以丧失受赠人的尊严来获得自己某种满足的、慈善的暴力行为”。万通地产董事长冯仑也在其作品《理想丰满》中,用了近万字诠释自己对公益和慈善的理解,并对陈光标的暴力慈善行为及其动机进行质疑:“陈光标在大晒自己的善行时,可能灭了别人的自尊。”

慈善不是施舍,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意愿和人格尊严。不能只关注捐赠人的意愿,不关心受捐赠人的意愿,双方是平等的。

慈善法十年磨一剑

研究阶段:

我国的慈善立法工作开始于2005年。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一直致力于慈善领域立法的研究。

建议阶段:

2005年9月,民政部正式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起草慈善事业促进法的立法建议。

规划阶段: 

慈善法相关法律在经过民政部审议通过后,将报请国务院审议,并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2008年,慈善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

提交阶段: 

2009年,民政部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立法草案,慈善法就此进入立法程序。

初步成形:

2010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慈善法草案已经初步成形,草案共分为9章,对包括慈善组织、信托、境外慈善组织在华活动管理等方面均做出规定。

“开门立法”:

2014年2月,全国人大内司委召开慈善立法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主任委员马馼担任慈善事业立法领导小组组长。之后,小组研究了立法时间表和法律案框架,并确立了“开门立法”的总基调。

审议阶段:

2015年10月,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5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慈善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部分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增加对信息公开方式的规定,对公开渠道、公开时间做出约束性规定。

201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修改草案:

2016年3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审议报告进行了92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34处。

表决通过:

2016年3月16日上午9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表决通过。投票结果:赞成2636票,反对131票,弃权83票。

厘清慈善与慈善事业的关系

近20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呈井喷式增长,中等收入阶层也在不可逆转地崛起。今天,我们需要怎样的慈善?

知名学者资中筠则提出了“新公益”概念,即“过去的公益认为是纯粹的无偿的捐赠,完全是非营利的;而现在新公益觉得这样是不够的,要用市场机制把营利和非营利放在一起,以做企业的办法做公益事业。它把各种人联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具备创新机制的强大联合体……现代基金会是工业社会的产物,而新公益则是信息化社会、后工业社会的产物”。

的确,今天我们要厘清慈善与慈善事业的关系。作为事业,慈善要发展和壮大,必须有适应现代社会形态的机制和举措;而这与每个人都可以量力而行的慈善没有抵触,也不否定个体慈善的价值。如果每个人都有善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行善举,那么整个社会都会形成良好的慈善之风,这对慈善事业的助力是巨大的,甚至是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