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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何时不再兼任导购

出处: 作者: 网编:任海超 2015-11-30
 
 

  在旅游行业,强制购物可谓是饱受诟病的顽疾。面对包括强制购物在内的诸多问题,除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执行效力的提升,在业内看来,游客对旅游产品消费基本常识的提高,也可以避免很多消费陷阱。

  低价旅游产品

  多带强制购物

  游客朱女士曾向记者表示,春节期间,她从北京某旅行社购买了3000余元的香港“纯玩团”。到目的地后,行程单竟然变成香港导游出示的“观光购物团”。进入某购物商店后,该商店的店门居然关闭,朱女士和其家人在该商店被迫待了近4个小时。在4个小时内,购物店内没有地方可以落座,所以朱女士一家不但要忍受销售人员轮番软磨硬泡的骚扰,更因一开始没有选择购物遭到导游人员的冷嘲热讽、人身攻击。“导游满面凶相,指着我们讲我们是铁公鸡,一毛不拔。看当时的情形,不购物的话就出不去了。”朱女士事后愤慨地表示,虽然遭受导游言词侮辱,但因考虑到家人安全所以当时并没有反抗,被迫购买了数千元的玉石产品。

  记者随后连线某大型旅行社门店,询问购物环节的安排,销售人员表示,购物只是安排进入商店,不强制购物。但当记者询问在店期间如不选择购物有没有座位供游客休息,是否要在店中停留满规定时间才能出店,销售人员表示“看商店情况”。

  香港旅游发展局主席田北俊曾表示,价格在4000-5000元的旅游团才能保证旅行社没有购物,依然能盈利。专家表示,以4天至5天长度旅游团为例,低于四五千元价格的产品几乎都有购物,远远低于这个价格的产品,无疑要从购物环节找补。对于市面上低于2500元的港澳游产品(4-5日),几乎可以断定是欺骗性强制购物团。比如,日前香港当地旅行社“世通假期”接待的“港澳四日游”产品,报价1500-2000元/人,凭报价就可判断其中有猫腻。

  记者调查后发现,以3月3日上海出发为例,赴香港机票往返最低为1500余元,香港三星级酒店报价最低300元每晚,四日的行程包含三晚住宿,成本在1000元左右。在该线路中机票和酒店的费用为2500元,成本远远超出了报价。更何况在春节长假期间,住宿和交通成本都远远高于平时。所以对于这种欺骗性的购物团,如果认真辨别并不难发现。

  其实除了强制购物,普遍存在于旅游市场的野马旅行社、虚假行程描述、导游的高回扣等问题同样令人咋舌,去年海南旅游市场的“天价海鲜”之后,“多环节存在高回扣”让黄金周依然没有脱离“丑闻周”。据媒体报道,导游回扣率超过50%,部分产品甚至高达80%。以海边潜水为例,如果游客在水下拒绝拍照,就会遭受“憋刑”。而在水下选择拍照服务的游客,潜水时间也要大打折扣。此外,正规旅行社似乎也不那么正规。国旅总社下属机构销售的高价产品(详见本报1月30日4版《国旅下属机构“冒名”卖产品》),同样让消费者面临价格陷阱。

  在北京市旅游委科研课题《“导游买团”现象治理对策研究》得出的结论中,“导游买团”只是中国旅行社行业“高回扣商业模式”的一种实现形式。在业界的具体经营中,除了“导游买团”这一单一形式,还发展出了“旅行社赌团”(旅行社买团)、“供应商买团”(由购物、景区等供应商承担一定买团成本)等更为隐蔽的形式。报告中的“中国旅游消费者游程中不愉快体验调查”显示,“参观项目减少”、“导游擅自改变行程”和“导游安排不希望的购物活动”被提及频率占前三名,被提及率分别为38.1%、34.3%和30.3%。其余不愉快体验依次为“付费参观项目增多”(19.5%)、“导游兜售商品”(15%)、“景点游玩时间不足”(14.4%)、“导游所要消费”(8.8%)、“合同中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5.5%)及“导游甩团”(5.4%)。

  旅游法规

  难以处处兼顾

  针对旅游市场中的种种违规甚至违法行为为何屡屡得不到遏制,业界普遍认为是立法的缺失、行业监管的执行难题以及游客的消费心态有待成熟。

  暨南大学旅游政策法规研究中心教授汪传才认为,不合理的导游薪酬制度是国内旅游乱象重要原因。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保,才能避免导游变导购,让旅行社的报酬而非商家的回扣成为其主要收入。

  规则制定方面,对于一个年接待总人数超过30亿人次、旅游总收入约为2.54万亿元(中国旅游研究院2012年7月发布的“2012年上半年旅游经济运行分析和下半年趋势预测报告”预测2012年旅游产业数据)的产业,立法的缺失是行业规则难以确定的重要原因。业内人士表示,中国旅游业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快速发展,今年更是以三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长,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并没有跟上产业的发展速度,使得很多应该诉诸法律的问题要依靠行业内解决,也不乏旅游执法部门的职责要诉诸工商、卫生等部门配合的案例。

  从立法上来讲,目前“旅游法”依然没有出台。而旅游行程中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也依然难以归为“一套规则”、“一个部门”的管理,这使得旅行社违规操作的成本降低,也让消费者确权、维权的成本和难度更高。从立法的细节上来讲,首部“旅游法”也难以处处兼顾。针对之前的旅行社之间行程单抄袭问题,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韩玉灵表示,因为对于旅行社设计的线路来讲,景区、目的地等为公共资源。旅行社“创意”的线路产品难以确权。大型旅行社之间、非法旅行社对正规旅行社产品创意的抄袭,目前难以得到法律规范,从而影响了旅游市场上的产品多样性。

  对于行业监管的执行方面,以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规”)为例, 新规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实际问题。中国旅游研究院副研究员杨彦锋表示,除“一日游”领域外,国内游、出境游等也都有类似规定出台,但是执行标准为“推荐使用”。也就是说旅行社可以选择不使用,而原来的“一日游”合同如果得到双方认可,依然具有法律效力,这样不具强制执行效力的“示范文本”的强制执行力、规范效力有限。而对于“示范文本”中“不允许旅行社安排另行付费项目或指定购物场所购物,如果景点本身含购物,旅行社需向旅游者明示”的规定,旅行社从业人员也表示,在实施的过程中旅行社可能被冤枉处罚。

·他山之石·

  以德国为例,德国和中国都没有专门的行业法规。德国旅游从业者是如何保证对游客的服务质量呢?

  德国某旅行社驻北京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德国将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融入了交通法、税法、环境法和民法等法律框架内。从旅游企业内部来看,发挥直接作用的环节在于旅行社自己。以上述旅行社为例,公司制订了严格的导游工作规范,比如规定发车前一定时间导游必须在车前等候等。如果有游客对导游投诉三次,旅行社将不再让这名导游带团。此外,欧洲的旅行社还成立了同业协会,定期交流旅游业最新信息和改善服务经验。

  导游方面,大部分国家的导游属于自由职业者,不隶属于哪家旅行社,也不需要有导游证、上岗证。德国各联邦州旅游局都有各自的导游知识考试,主要考察导游对当地景点和历史的掌握程度。但这个考试并非导游的上岗资格测试。“导游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否为游客做好服务,关键在旅行社能否选好人、用好人。”上述工作人员表示。

  据悉,在德国当导游的收入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导游薪水,每天为100欧元;第二部分是小费,每个客人每天通常给导游及司机的小费2欧元;第三部分是购物回扣,在欧洲,回扣并非加在游客肩上的负担,而主要来自于商家在合理定价前提下给导游的“让利”。平均回扣仅为10%,大大低于中国部分地区高达50%数字。上述负责人表示,欧洲的商店受到工商部门的严格管理,从源头保证了旅游购物商品的质量和性价比。

  北京商报记者  季鹏洋/文  韩玮/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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