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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式”增持应重罚

出处:上市公司 作者:周科竞 网编:王巍 2019-01-16

近期,多家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出现了增持承诺食言的情况,交易所对此采取了下发关注函、监管函等措施。不过,在本栏看来,对于“忽悠式”增持,这样的监管处罚力度明显不够。既然承诺主体当初向市场和投资者做出了增持承诺,就必须尽力去履行,否则就应当接受严厉的罚责。

虽然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增持股份是自愿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自愿增持股份的承诺就可以不履行。既然大股东、董监高们白纸黑字发布了增持计划公告,那就得按照公告承诺去按时足额增持。否则这样的增持承诺就缺乏严肃性。

要知道,投资者在买入股票的时候,可能已经考虑了董监高们增持的因素,如果后面董监高们没有按照承诺去增持,实际上就是误导了投资者,那么投资者如果买入股票被套,做出承诺的董监高们很难撇清关系,万一有投资者据此要求索赔,恐怕也是件麻烦事。

在本栏看来,金融无小事,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们在决定增持股票前,应该先衡量一下自己的资金情况,如果资金来源不太确定,可以在增持承诺时说清楚,例如说计划增持不少于100股,不多于100万股,这样投资者心里也能有个数,对于最终的增持金额不会抱太大幻想。

如果说增持时间拿不准,这种情况也应该在增持承诺里提前说明,例如高管可以在增持计划公告中明确表示,计划在5元以下增持,如果到增持期满时股价在5元以上,那么由于不满足增持条件自动放弃。

本栏想说的是,金融的事情,丑话得说在前面,不能事后乱解释或者根本就没有解释,无论是大股东还是董监高,都应该在发布增持承诺时尽量细化,如果能详细地给出各种增持不达标的风险,投资者也能预期到可能的风险,同时降低自己的期望值。

对于“忽悠式”增持的情况,监管层不能一封监管函了事,这样的处罚不足以对食言的主体形成震慑,还是应该有差异化的处罚,对于性质特别恶劣的,必须从严处罚。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些“忽悠式”增持并非主观意愿,如由于承诺人资金状况发生重大变故导致不具备履约能力,在监管层查实之后,可以从轻处罚;但对于有能力完成增持计划但拒不履行的,就应该算做典型的“忽悠式”增持行为,监管层要给予严厉处罚。

比如,如果董监高拒不补足承诺增持额,应该要求他们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承诺上限且不得设置购买价格上限去完成增持承诺,如果到期后仍然未完成增持承诺,可以设立专门的“黑名单”制度,对他们的任职资格或者增减持权利进行限制。既然他们对投资者说话不算数,就不能让这些人在资本市场过得太舒服。

北京商报评论员 周科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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