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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监管应兼顾创新与风险

出处:特刊 作者:许志平 网编:尹文武 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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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其实是个既古老又新鲜的概念。所谓古老,纵观人类历史,无论是金属冶炼、金属货币,还是造纸技术、印刷技术与纸币,还有电子计算机互联网与电子货币,历史上每一次科技革命和产业浪潮都迅速与金融进行了融合和渗透,每一次融合渗透都深刻地改变了金融的运作方式,提高了金融效率,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如今,我们又站到了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区块链为代表的数字信息技术蓬勃发展的浪潮面前。

然而,“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科学技术的发展从来都是把双刃剑,同时鉴于历史的经验,在期待现代数字通信技术赋予金融业巨大能量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潜在的风险,我们需要最大限度地规避负能量。而当前,各个国家对于金融科技的潜在风险也有了较为深刻的认知,在金融监管方面也逐渐形成了一些共识。

人们普遍认为与传统金融相比,金融科技的风险不仅没有弱化,反而有可能强化金融固有的风险。具体来看,主要存在技术系统、网络数据、规模效率以及涉众多元等多方面的风险。

金融科技必须符合金融规律并接受金融监管。首先,在监管原则方面,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认为首先需要关注金融科技是否募集公共社会基金、是否公开发行证券等,只要存在上述行为,就应该视其为金融机构,就应该持有金融牌照。

其次,需要关注业务的本质,要让金融科技机构与从事同类金融业务的传统机构一样纳入现有的监管体系,根据不同业务,对金融业务属性进行归口监管或者是功能监管,遵守相同的监管规则和风险管理,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防止监管套利。

此外,需要强化信息披露以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在监管方案上,各国已进行了多种探索,比如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采取了监管沙盒的方式。而意大利、日本、韩国、荷兰等国家则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窗口指导。

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遵循这样的一种思路,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和创新监管。在金融科技监管方面注重平衡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关系,也进行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综合来看,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行穿透式监管,追踪资金的流向,把资金的来源和中间环节以及最终的流向连接起来,综合判断各个环节的业务属性和法律属性,穿透行业界线和市场界线,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

二是一致性监管,无论何种机构,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技术和手段,只要从事金融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就必须满足一致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要求;

三是协同式监管,要加强一行两会监管协调,完善中央和地方监管分工,实现对金融科技领域的监管全覆盖;

四是持续性监管,持续完善金融科技的统计监测和风险监测,持续跟踪金融科技发展的演进和风险变化;

五是创新监管科技,要加强新技术的跟踪和研究,加快发展和有效运用监管科技,以金融对金融,以科技对科技,运用科技手段提高金融监管的效能和风险监测水平。

(作者系金融时报副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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