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总经理不久的谢卫再一次以全国政协委员的身份参加会议。北京商报记者第一时间了解到了谢卫的提案内容。从提案的详细情况看,谢卫表示,资管新规的落地和金融机构的具体实践中反映出了资管新规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等多项问题。同时,他也就相关问题的解决及进一步落实好资管新规提了几点建议。
完善立法 解决上下位法不一致
谢卫在提案中指出,资管新规存在与上位法的一致性问题。从法律层级来看,资管新规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按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如果出现冲突,以《信托法》、《基金法》等法律优先。资管新规内容上虽与《信托法》、《基金法》等规定一致,但在具体操作层面还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
谢卫举例,资管新规规定,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而《基金法》明确规定实际投向违反合同约定的,必须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没有任何豁免条款。
在谢卫看来,资管新规的初衷是认为从高风险向低风险投资的差错比例对是投资者没有伤害的,但可能还是违背了产品向净值化发展的基本规则与要求。对于类似资管新规和上位法规定不完全一致的问题,相关部门需要仔细梳理并做好衔接,确保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对于上述问题,谢卫也在提案中给出了相应的建议。他表示,进一步完善立法,确保相关规定的一致性。资管新规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性安排,在立法上加快跟进配套,对于类似资管新规和上位法规定不完全一致的问题,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仔细梳理并做好衔接。如果确定资管新规有关内容作为未来行业发展准则,那么不妨可考虑研究修订相关法律,确保法律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保障资管新规的落实推进,更好地指导今后资管行业发展。
做好配套安排 降低对实体经济冲击
在资管新规具体条例的落实方面,非银收缩过快对实体经济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谢卫表示,资管新规发布后,虽然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但金融机构为了如期满足资管新规的要求,主动调整资产结构的行为还是带来了社融增速的较快收缩,并对企业的正常融资需求和实体经济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
例如,资管新规要求,非标资产占比不得超过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由于过去没有比例限制,以基金资管为例,2017年末基金子公司管理资产规模约13万亿,其中绝大部分是非标资产,短期内压缩至35%必然会使金融机构规模被动大幅收缩。同时,对于非标资产期限匹配的要求方面,由于资管机构作为金融中介难以做到供给需求匹配,更进一步扩大了规模的被动收缩幅度。
对此,谢卫建议,要做好配套安排,降低对实体经济冲击。具体措施包括充分考虑实体经济尤其是民营企业承受能力,研究评估适当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的可行性;加大财政政策力度,比如提前发放地方政府专项债、增强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实体力度;探索设立非标资产转化为标准化资产的评级、估值和交易等官方标准,促进非标资产向标准化资产转化和市场化交易,增加市场的流动性等。
加强协调 实现监管公平性
此外,还存在分业监管框架下的监管公平性问题。谢卫强调,资管新规实施后,银行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都属于资产管理机构,很多产品在本质上属性接近或相同。但在目前分业监管的环境下,由于监管机构不同,对同类型资管产品的监管实施尺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比如资管新规要求摊余成本法仅限封闭式产品可以使用,具体执行中,对于同属现金管理类资管产品,证监会要求新发货币基金须从摊余成本法改为市值法,而人民银行允许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暂参照货币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又如证监会资管新规配套实施细则规定,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这一规定增加了基金资管等机构资产配置的难度,而银保监会对于由其监管的各类机构无此项要求。
由此,谢卫认为,应加强监管协调,尽快实现监管一致。资管新规作为行业的重要顶层设计,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环境下,监管机构间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协调,对不同机构的同类业务、同种产品应逐渐统一监管标准。这不但有利于营造不同金融机构间公平、公开的监管环境,更重要的是有利于逐步减少直至消除监管套利,进而达到削减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成本,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的目标。
北京商报记者 岳品瑜 刘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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