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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管理人”模式下架 私募权责明确

出处:基金周刊 作者:记者 苏长春 实习记者 刘宇阳 网编:王巍 2018-08-15

随着今年“阜兴系实控人失联”等私募爆雷事件不断增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6批次共170家拟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以来,针对私募基金乱象,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相关规范和监管力度,尤其是在私募基金的备案环节,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中国基金业协会最新取消私募原有的“双管理人”模式,在市场分析人士看来,此举更有利于对私募管理人权责的明确。

据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近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资管系统中进行产品备案时,“新增管理人”的选项以及相关的提示信息已经消失不见。

但此前,在备案页面会出现提示信息“若私募基金由多家管理人进行管理,可以在本页添加其他管理人信息。管理人之间应自行协商,只能有一家管理人填写基金备案信息”,页面右下角也有“新增管理人”的添加按钮。

对于本次中国基金业协会对资管系统的调整,私募排排网相关负责人分析认为,“双管理人”模式最大的风险就是管理人之间权责不清,当出现风险事件时,容易造成管理人之间互相推诿而损害投资人利益。此次取消“双管理人”模式可能是为了封堵“新设管理人自备案日起6个月需发行首只产品”的漏洞。其次,也要考虑到“双管理人”模式的合理性,在实务中,“双管理人”模式的适用场景不多,更多是一些其他考量。

另外,也有业内人士认为,部分机构可能会利用“双管理人”模式突破监管对管理人的硬性要求,如保险对管理人的业绩和管理规模的要求,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于投顾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协会取消“双管理人”的备案入口,即意味着直接在系统层面暂停了“双管理人”备案的选择。

不过也有私募基金外包机构专业人士指出,“双管理人”模式虽然暂停,但目前系统仍可添加多GP即普通管理人,也就表示协会虽然禁止了私募基金“双管理人”模式,但同意“多GP,单管理人”或“单GP,单管理人”模式的存在。

对于为何没有禁止添加多GP的原因,有市场分析人士认为,主要在于针对GP的责任,《合伙企业法》中已有明确的说明,规定普通管理人在企业债务方面应当主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企业交易和竞业禁止方面,不可同本企业或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在企业财产份额出质和转让方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则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出资方面,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此外,在与基金之间的关系方面,GP和基金管理人有所不同。GP是基金的出资人与运营人,与基金之间是一种所有权关系,并同时具有对基金的管理权限;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之间则是一种委托管理关系,其对基金的管理权限来源于双方的合同约定。

不过,上述私募基金外包机构人士也提醒道,在备案GP时,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GP与关联人必须是关联关系并且需要上传证明文件,否则产品将不予备案。有专家表示,相较于“双管理人”,“多GP,单管理人”的模式权责将会更加清晰。

北京商报记者 苏长春 实习记者 刘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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