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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对“恶”是技术中立还是守土有责?

出处:特刊 作者: 网编:王诗文 2016-08-07

  

不 作 恶

关键词解读

Google的经营理念之一。Google于2004年的一封公开信宣称,不要作恶,坚信作为一个为世界做好事的公司,从长远来看,会得到更好的回馈,即使放弃一些短期收益。

观点碰撞

不作恶 VS 中立

工具无罪是技术中立的舆论支撑,但既然靠技术谋生,应负责时又岂能推脱。

不作恶 VS 漏洞

法规秩序尚未建立,自律通常是个伪命题;一旦尝到了钻营的乐趣,寻找制度漏洞变得甜蜜不已。

不作恶 VS 侥幸

互联网往往不涉及人身安全,这成为小恶不断的心理依托,但互联网体验为王,侥幸赢不了未来。

不作恶 VS 成本

粗放经营与作恶相伴而生,本质上莫不是从业者对成本的顾虑,但从长远看,输了口碑。

不作恶,本应成为不分行业不分地域无可争议的企业运营道德标尺,成为企业对用户最基本的承诺。现实社会,企业却经常走向不作恶的对立面,巧立名目攫取利益,看似赢了当下,但逐渐输掉未来。全社会哗然的快播之死,面对涉黄指控,快播高管“技术无罪”抗辩仍有相当多的同情分。“不作恶”变成一件很难的事,制度漏洞,还是技术中立,抑或权责失衡的诡辩逻辑——大善小恶?

技术中立是“托辞”

百度被人骂、360被人骂、腾讯被人骂,淘宝也如是……这些覆盖了最多数中国网民的巨擘企业,同样也是被指摘“作恶”最多的目标。这里面有诸如“魏则西事件”、“假货事件”、“软件兼容二选一”之类影响甚广的大事件,更多的则是每天都可能在发生的小事件:百度上看到的信息不全,微信朋友圈有诈骗……但换个思维,却发现这些平台有时候也承担了委屈的角色,即便实力如百度、腾讯,对平台内海量信息的审核仍然是个吃力不讨好的事情。

归根到底,做得越成功的互联网企业,性质越偏重于平台:它们提供工具,不生产内容(货物等),接入第三方合作伙伴。平台的属性也使得它们在遭遇危机事件时,比三鹿遭遇三聚氰胺毒奶粉更具有争议性,因为外界很难界定平台要承担何种责任,更遑论定性这些平台的主观善与恶。

平台不承认作恶,但结果却实打实的“不仁”。以结果论,导致这种羞耻的最大敌人,来自“先天护身符式的原罪”——技术中立。快播案件是个中典型。对于快播涉黄,从用户、到业界再到法律层面,似乎并无争议。但到了赏善罚恶的关口,却并不顺畅。今年1月,快播CEO王欣等高管“涉黄”开庭,从控辩流程看,被围观群众叫好的却是快播一方,尤其是王欣“技术本身没有错”的抗辩,一石惊起千重浪。

“技术本身没有错”,是流行在互联网行业的概念,也被称为“技术无罪论”抑或“技术中立原则”。放在快播身上,王欣认为,快播只是播放软件,主要是帮助用户实现播放需求,本身并不生产、存储和传播涉黄影像制品,进行这些的皆为用户。这是“技术中立”旗帜鲜明地在法律层面放大化,抛开此案结果走向不论,王欣无疑揭开了互联网行业存在已久的一块遮羞布。把俗语中的“菜刀并没有错”延伸到经济范畴,变成了互联网企业最信手拈来的护身符。

尤其是2010年之后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大谈开放理念、热衷平台思维、崇尚技术中立,这是最好的安全筹码。不只是快播,百度、迅雷、腾讯、淘宝皆是如此,技术促其成长,技术掩其龌龊……

制度失位成“帮凶”

若不是“魏则西事件”持续发酵,《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何时出炉尚未可知,这背后则是互联网广告立法的缺失。制度健全跟不上互联网技术和产业增速,是个常态话题,却纠结在了分寸问题,比如网约车,出行共享经济符合大众利益及产业趋势,但准入机制和监管手法又涉及诸多细节,按旧制度“不允许”或者“一下子放开”都是不恰当的处理手段。

互联网广告制度层面的瞻前顾后也是如此,在搜索推广诞生之初就严加管控,可能就无法促进行业繁荣甚至无法激发传统企业触网热情;而长期的放任在体量剧增的背景下,恶性事件也必然增多。这与网约车屡出安全事件的现实矛盾如出一辙。

呼吁“放权”与“风险”顾忌最终导致相关制度的失位,这客观上还是给了企业“擦边球”的机会,无意设置阴谋论,但企业的求生本能会推着它们往“作恶”更进一步,皆因担责成本极低。

更为著名的案例是知识产权领域“避风港原则”与版权诉讼的长久角力。“仅供学习交流,严禁用于商业用途,请于24小时内删除”,常见于网站的这句话就是“避风港原则”脱责的活学活用。这一原则让网络视频早期免陷于高昂版权风险,促进文化繁荣,但无疑为互联网版权管理带来难度,比不知者无罪更可怕的是知法犯法,不少网站自己上传盗版内容以搅局竞争对手。

由于避风港原则,多数侵权见了官司也不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等法律法规近些年加大了对盗版的处罚力度:将盗版赔偿金额从50万元提升至100万元,两次以上故意侵权者要赔偿1-3倍数。但在实际执行中,单片盗版赔偿达到20万元的都很少,一部影视剧就是二三万元的判赔,一首歌曲就是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的判赔。

一部热门电影的日票房进入千万元+量级,而被网站盗播最后拿到几万块钱赔偿,版权诉讼性价比之差可想而知。这给了“作恶”的理由:盗版别人比被别人盗版更容易赢得竞争。

边缘游走

2016年1月,快播CEO王欣在“快播涉黄案”庭审现场辩称“技术是没有错的”。 

2016年7月16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定义“推销商品或服务付费搜索广告”列入五项互联网商业广告之一, 尤其是涉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医疗网络广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予以明确规定:“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是广告就要接受《广告法》的监督,出了问题就要被追责。但在过去十余年,搜索付费商业推广作为新经济代表,作为被鼓励的营销模式,呈现野蛮生长。在某些问题事件的解决上也超出了传统广告法管辖范围,所以才酿成了“魏则西事件”,才有了对搜索竞价排名的种种指摘。

但实际上,搜索推广是合情合理的营销方式,甚至竞价排名也是国际公认的商业模式。但制度的缺失,直接导致了追责流程的不健全,不对广告平台加强监管,也就不能最大程度地确保广告本身的信息真实。

风险控制永远是一环扣一环,平台承担责任,就会提速广告源头的洗牌,它们可能是医疗行业、电商行业、服装行业……

对恶沉默

2016年1月7日,快播公司CEO王欣在内的4名高管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北京市海淀法院受审,公诉方称,王欣等明知快播公司和旗下产品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

但快播公司和王欣均否认指控,称自己无罪。他们辩护称,快播只是技术提供者,并没有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含有淫秽视频的直接链接,该公司还使用了很多方法监管淫秽视频,该公司未用淫秽视频牟利。

王欣懂法律又精技术。他的一系列自辩甚至引发了相当多网友的“同情”。但同样不容置疑,快播在中国互联网江湖确属灰色的存在。

王欣的对与错,自有法院裁决。裁决结果必将影响技术无罪论涉及法律的界定问题:当事人是否持主观作恶、是否坐视违规不作为、是否作为程度不够……涵盖情、法和技术细节的整体博弈。

这注定是个长期工程,无独有偶,今年4月以来,国内主要网盘服务商相继关停或部分关停功能,以配合国家监管部门扫黄和打击盗版行动。而作为用户掌握上传、存储、分享权的互联网产品,网盘服务商始终难以在利益和法律层面找到平衡。

技术产生的问题只能靠技术解决,但很多时候面对问题,企业选择沉默,尤其是沉默与利益休戚与共的关口。

绑架用户

2010年11月3日傍晚6时,腾讯突然宣称,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倡导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录QQ,这是2010年360与腾讯一系列争执中腾讯最激烈的行动,此举引发业界震动。后经监管部门介入,“二选一”闹剧才宣告结束。

作为“二选一”诱发的政策变动,2011年,工信部还专门出台新规,禁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实施不兼容”。 

实际上,当年的“3Q大战”难分对错,盖因竞争,但“神仙打架、小鬼遭殃”,影响了几乎全部中国网民的两大互联网产品,利用各自影响力让用户患上了选择恐惧症,实则侵犯了用户的选择权。这是早期中国互联网混乱竞争的缩影,更是“捆绑软件思维”的异形版。捆绑软件是至今部分互联网产品恶性推广套路,当用户下载某一款常用软件时,会静默下载安装关联软件。

以用户至上的旗号,剥夺用户选择权来牟利,此类事情在浏览器、杀毒等领域屡屡发生,看似为用户着想,并“揭露了竞争对手的不堪”,但捆绑的霸蛮姿态还是暴露了企业的利欲熏心。

诱导竞争

2015年11月18日,搜狗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宣判,法院认定360浏览器发布“搜狗浏览器泄露用户信息”的行为,是以增加自己浏览器安装量为目的,构成不正当竞争,需立刻停止对搜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搜狗经济损失。

此案源于2013年11月,360安全卫士公开表明“搜狗浏览器会导致信息泄露”,并通过360安全卫士官方微博、360安全卫士弹窗消息等手段,向用户发布该消息。

谈到欺骗用户,每个行业均有,且企业没有不扮演无辜的,类似于淘宝、聚美优品的第三方商店售假,最后付出失察责任。为了竞争,互联网企业企图在用户层面混淆试听更是家常便饭,360、腾讯、金山、搜狗常年掐架;京东、阿里是死对头;神州专车也会用含沙射影的方式暗示用户“滴滴、Uber不安全”。

企业们这样PK,彼此之间不体面,更直接在用户那里扮演了“浑水摸鱼”的角色,孰是孰非法律尚且一审再审,利益相关方左右用户的心态并非善举。

这些年各行各业召开媒体见面会“控诉对手”愈演愈烈,但真相一直在路上。

技术中立溯源

技术中立原则并不是我国法律上的概念,它来源于美国的判例法。是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诉索尼公司案”中确立的,也被称为“索尼标准”或 “索尼原则”。

根据该原则,如果产品“能够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即使制造商和销售商知道其设备可能被用于侵权,也不能推定其故意帮助他人侵权并构成“帮助侵权”。

技术中立,意味着实施侵害的主体另有第三方,但实施侵害的行为却发生在技术持有者的产品上。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中,一旦技术持有者作为被告,会拿“技术中立”作为抗辩理由,以图法院能够判令被告免负侵权法律责任。

当下多数中国互联网公司技术中立,平台内容并非自主生产,而是“搬运工”:百度提供第三方网站信息,淘宝只是为生产者提供店铺,QQ微信的信息主体也是亿万网民……

避风港原则释义

所谓避风港原则,源于1998年美国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其中提到,网络服务的供应商如搜索、存储等不具备预先审查内容的能力,因为这些内容并非由供应商本身发布,而由用户上传发布,所以无法提前获知侵权与否,因此该法案就设定了一个“通知+移除”的规则,即在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5月18日我国监管部门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有类似内容,目的是为了限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范围。说通俗点,就是只要嫌疑网站在接到通知后删除了盗版内容,那就不侵权。

善恶岂能七三开

不作恶,简单的语态明确的要求。做生意的人,假如产品不出彩,只要做到不作恶,都能算是赢得用户的有效手段。俗语说“傻人有傻福”,就是“给老实人的一种奖赏”,不作恶,用户也会赏给这碗饭。

但贪婪必然导致出错,尤其是算账能力超乎一般的生意人,往往把这门手艺玩到会计财务之外。他们一旦摸到了制度漏洞和行业潜规则(技术中立等通则),就开始在善恶的边缘徘徊。要不然,流氓软件、病毒木马、欺诈信息、假货仿品如何流行。

徘徊的策略就是给善恶算笔账——为了利益,展开非常手段:比如信息中介,给用户100个有效真实信息是善,用户信赖了它,它也从中得到了广告价值,就会希望得到更佳价格甚至以铤而走险的方式,走鱼目混珠的路子。

习惯在“不作恶”边缘徘徊的企业,莫不是算准了这笔“大善小恶”的账:只要技术、产品是在满足用户需求、促进行业发展,就可以从中寻租,攫取超出商业伦理之外的逻辑。

这笔生意通常能越做越大,“大善”是个金字招牌,“小恶”才是利润来源。

但这种算法始终是笔欠账,而且迟早要还。行业潜规则会有用户忍无可忍的一天,制度漏洞也有补上的一天。他律之前先自律,才是企业应取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