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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互金协会对网贷平台产品模式实行事前备案

出处: 作者: 网编:崔启斌 2016-04-18

近日,为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规范发展,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出台《江苏省网贷平台产品模式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会员单位中网贷平台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时,应对所发行互联网金融产品类别、业务模式进行事前备案。对此,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南京财经大学中国区域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陆岷峰表示,“新的金融产品类别、创新业务模式,实行事先备案制,是金融监管的基本方法之一。协会对我省会员单位中P2P企业,新产品新的运营方式实行事先备案,有利于加强P2P网贷企业在产品创新过程中的审慎性与合规性。”

 发行新的产品类别 推出新的业务模式均需备案

据悉,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今后凡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中网贷平台推出金融新产品类别、发展新业务模式时,都应当从备案程序、备案审查、备案管理三个方面,严格执行该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要求:在公司发行新的产品类别、推行新的发展模式前5日内,将产品或模式说明、风险提示和合法合规性说明等相关材料报协会备案。期间,如发生变更或存续期满需要展期的,也要于5日内,递交协会备案。材料递交后,协会应自受理之日起10内予以备案确认,或出具备案确认函,并对已完成设立备案的产品模式配发备案编码。

对于未按规定规定时间备案、备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材料与真实情况不符、多次出现备案不及时或备案材料不完备、不配合现场检查等情形的网贷平台,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其约谈、警示、要求整改、关闭备案窗口等,严重者协会或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省互金协会:提升P2P在创新过程中的审慎性与合规性

对于此次新出台的管理办法,陆岷峰表示“推出这一备案制度,主要考虑网贷平台在处置业务过程中,它的合规性、合法性。对我省会员单位、P2P企业的新产品类别、新的业务模式实行事先备案,也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投资人和协会行业自律组织的信息沟通,便于协会及时了解各网贷平台产品创新的动向。”同时,陆秘书长还表示,“由于P2P金融产品涉及到众多投资人的利益,通过前置备案制度的实行,会有利于加强P2P网贷企业在产品创新过程中的审慎性、合规性,同时也有利于协会加强网贷平台在产品创新方面的行业管理,便于及时掌握各方面的信息;当然,实行事先备案制,并不是对产品的风险进行担保和保证,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网贷平台的行为,提醒平台注意实施审慎性的原则,注意保护投资人的投资利益。”

企业:网贷行业的创新不应“雪过无痕”,备案登记让创新更规范审慎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表示,互联网金融虽然本质上是金融,但也必须具备相应的互联网属性。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产品周期、运营模式,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都更加灵活,这一方面极大的满足了用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另一方面也确实造成了监管被行业发展落在后面的尴尬局面。实行备案管理办法,是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有力强化,协会成员在推出新产品、发展新模式之前,在协会进行相应备案登记,能对网贷行业的创新尝试做出更多规范化的帮助,同时也让这种创新足迹留下脚印,让创新更加审慎。

这一制度将增加协会与P2P会员单位的信息交互,协会可以第一时间掌握关键产品情况;同时,备案制度将进一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安家贷总经理李晓羽表示,“有些平台目前信息还不够透明,没有完全公示资金的投向。事先备案制将让投资人更加清晰地了解到,相关标的对应的资产是什么,也更能甄别资产的优劣。”

专家:借鉴传统金融机构的事先备案制 可为风险暴露提供追溯机制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葛和平认为,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对网贷平台金融产品进行备案管理指引的出台,一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互联网金融规范和监管的工作精神;二是有利于协会加强对行业的自律管理,有效防范网贷平台金融产品带来的潜在风险,进而引发社会问题;三是从金融产品的细则入手,为网贷平台规范发展的相关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基础。

新产品模式备案制是传统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前置风险管理比事后管理更有效,备案制就是前置风险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备案制不仅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更重要为事后风险暴露提供追溯机制,所以江苏互联网金融协会推出备案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有重要借鉴意义。南京财经大学中国区域研究中心,闫海峰教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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