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内有48项指标(不含石棉、石油和硝基苯3项)在“准则”中被认为不必建立或还没有建立准则值。对于总大肠菌和菌落总数,“准则”认为只用于运行监测的输配系统完整性和洁度的指示,而不适合作为监督指标。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则认为应该主要通过水源和输配系统的保护来控制。安伟等研究发现,浙江原水中的隐孢子虫在0-17个/10L,且认为目前的方法检测出厂水中的隐孢子虫要得到阳性结果需要富集上千升水。浑浊度、臭味、总溶解性固体、铁、锰、总硬度、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等影响感官可接受性的指标,它们在可接受性方面被拒绝接受的浓度远低于对健康有影响的浓度,而从健康角度对这些物质做出直接的规定或加以监测并不一定合适,所以还不如阐述大多数消费者能够接受的总体要求,对这些物质,通常不设立一个正式的准则值。对于铍、钼、银等金属及对硫磷、灭草松等农药,“准则”认为在饮用水中浓度不足以影响健康而没有设定准则值。
特别要重视的是,“准则”对36项“标准”中没有的指标设定了准则值,主要为消毒副产物和农药。亚硝胺类物质,如N-二甲基亚硝胺(NDMA)、甲基乙基亚硝胺(NDEA)等已经被证实属于极端致癌类物质。1998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北部首次检测到NDMA作为消毒副产物(DBPs)存在于饮用水中,“准则”设定准则值为0.00001mg/L。甲草胺等农药在水专项相关课题的调查及文献中也有检出报道,需要引起注意。
(三)对我国相关水质标准修订的借鉴意义
1.采标需大量基础工作支撑
水质标准的核心是指标和限值,指标选择主要基于水质调查来确定水质中含有哪些污染物及各自的浓度水平;而限值的确定主要基于毒理学数据。这些基础性工作耗时长,人力、物力投入大,因此我国的水质标准主要是采标及参考WHO、美国EPA、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标准。毒理学的数据可直接采用,但不同暴露途径和来源的贡献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地理因素和生活水平及习惯等存在差异,需要进行再评估。因此认为“标准”的修订重点在指标的选择上。对一些不大可能超标或感官能觉察的浓度比基于健康的准则值低很多的指标就没有必要再列在“标准”中进行强制检测,可以作为参考指标以防出现紧急情况时管理和应对需要。就按所列的48项指标估算,每个水样能节约检测成本6000元以上。对一些国际上广泛关注的对饮用水构成潜在风险的指标或污染物,应及时进行调查评估,对每个指标在我国水源及出厂水中的分布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纳入“标准”的可行性。所有水质调查的前提是具备各种目标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或筛查方法,这也需引起重视。
2.“标准”实施需要管理及应用技术指导配套
“准则”以近百页的篇幅指导如何使用“准则”,而我国的水质标准相对比较简单,没有辅助一些具体的与管理相关的技术指导信息,使得“标准”在应用和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问题。例如,新闻媒体上经常有某地饮用水水质“优于”国家标准的报道,其实水质标准的限值一般都是最大值,因此,严格说来只有“达标”或“不达标”,没有“优于”标准这一说法。“准则”确定了每人每年10-6的残疾调整寿命年的可接受疾病负担,健康结果目标以最大未观测到有害作用剂量为基础,此外,水质标准的限值制定都考虑了一些不确定系数。短期饮用某个指标小幅超标但不至于引起急性毒性效应的水,也不大可能引起人体健康的损害。若相关人员及公众都明白这一道理,一些水质事故中出现的公众恐慌和官员喝水昭示安全的“做秀”就显得大可不必了。因此“标准”的实施绝对不能仅限于检测指标是否超标,也需要一系列配套的管理措施,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对公众进行宣传。
理化指标 氟化物
在自然界中,氟常以化合物的形态存在。常见的氟化物有氟化氢(HF)、氟化钠(NaF)、氟化钡(BaF2)、氟硅酸钠(Na2siF6)、氟化钙(CaF2)以及冰晶石(Na3A1F6)等。
氟是人体必需元素之一,缺氟易患龋齿病,饮水中含氟离子的适宜浓度为0.5-1.0mg/L。但含量过高,则会产生毒害。当长期饮用含氟量高达1-1.5mg/L的水时,易患斑齿病,如水中含氟量高于4mg/L,使人骨骼变形,引起氟骨症和损害肾脏。
误食150mg的氟化钠就会造成严重疾病,误食5-10g则会致命。牲畜饮用含氟高的水及食用含氟高的饲料,会引起慢性氟中毒,主要表现为牙齿、骨骼等病变,易骨折,失去劳动能力,重者瘫痪衰竭而死。
氟化物在植物体内的毒害作用,主要是氟能取代酶蛋白中的金属元素形成络合物或与钙离子、镁离子等离子结合,使酶失去活性。植物吸收氟化物后,叶片pH值下降,使叶绿素失掉镁离子形成去镁叶绿素,进而导致光合作用受到抑制,引起植物缺绿。
氟化物广泛存在于天然水体中。有色冶金、钢铁和铝加工、焦炭、玻璃、陶瓷、电子、电镀、化肥、农药厂的废水及含氟矿物的废水中常常都存在氟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