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工资6千,漏接董事长一个电话,就要罚款1万元?据《中国妇女报》报道,近日就有一家公司凭着这样的惩罚制度登上了热搜。此事一经曝出,也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不少人表示:“明明可以直接抢,却还要辛苦董事长给我打个电话”、“这家公司最大的业务营收,应该是来自董事长的电话外呼业务吧”……
针对此事,该公司负责人表示确有此事,但是他也随即反问到:“我们罚到谁了吗?合不合法由相关部门来评定,你评定不了好吧”。那我们就来看看国家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要明确的概念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根据立法法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目前法律并未赋予企业罚款权。
虽然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在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规定了企业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适用情形,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由国务院令第516号宣布废止。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已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只能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设定、执行罚款。
管理者仅仅凭借公司“规章制度”中设立的处罚条款是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更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既然用人单位不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如果进行了罚款,就应当将罚款退还给员工。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看到这不少打工人拍手称快,但是,先别急着去找老板讨回“罚款”。还得接着往下看。
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用人单位无权罚款不意味着企业不能在合理范围内对员工的行为进行约束。
不少企业通过薪酬制度的设计,能够达到与罚款同样的管理效果。例如,将全部薪资分为底薪、绩效、全勤奖励等,在薪酬制度中对各项工资如何计算、考核予以明确。全勤奖励,顾名思义只有在上满全勤时才能获得,经常迟到早退自然得不到这笔薪酬。简单来说,公司可以视情况向员工选择性发放全勤“奖”,但不能对员工迟到处“罚”款。
此外,企业虽然无权罚款,但是可以要求员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也规定,因劳动者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因为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实质经济损失的,可以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用。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这里扣除的是对损失的“赔偿”,并不是对劳动者处的“罚款”。
相关的法律规定既是对多方的约束,更是对大家的保护。既不能让职场成了老板和管理者的“一言堂”,也不能让期成了无法约束的“蛮荒之地”。
其实,现实中大部分的企业和员工之间在制度问题上也并非总是如此针锋相对。一位在互联网企业就职的小阮(化名)在接受笔者采访时就表示,自己公司的考勤制度有对应的奖惩,但实行起来大家并未对此有过多怨言,并且老板也会人性化的视具体情况而定。从员工角度来说看,小阮也认为企业希望大家不迟到早退也是合理地要求,毕竟“如果大家都能随意的迟到早退,对于那些每天按时考勤的员工来说,不是反而是一种不公平么”。
无论组织规模大小,管理总有它的有效范围,如果超出边界(管理的有效范围),管理的绩效就会递减,直至为零。作为打工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要勇敢的搬出法律武器,对不合理的职场规则说“不”。管理者们通过合理地管理办法,同样也可以对旗下员工的行为进行约束,形成正向的激励。至于热搜上那些出格的“管理办法”,我看还是免了吧。
文/卢家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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