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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 “被”默认打勾的电商条款

出处:电商周刊 作者:闫岩 网编:王巍 2019-01-15

沉默的大多数的权利正在被伸张。在互联网的世界里,由于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等,很多时候,消费者的权利在一次次“被”默认打勾同意的格式合同中消解,比如你明明已经付款,平台却可以根据你从未仔细阅读过的默认条款,无视在你看来已经确实达成的交易。而自2019年1月1日起,随着《电子商务法》的正式实施,这种“砍单”行为被禁止,消费者的权益将进一步得到法律的保护。

默认的“砍单”

1月7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网站刊载了一则新闻,该消息称: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在2019年1月1日关于电商平台“砍单”问题的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前及时修改了相关条款,在合同成立条款中规定或补充了“当您作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下单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您货款支付成功后即视为您与销售商之间就已支付货款部分的订单建立了合同关系”。等类似内容,但仍有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聚美优品等四家电商平台并未按照《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及时修改协议条款,仍规定实际发货或发送发货确认邮件时合同成立。

到底什么是“砍单”呢?“砍单”通常是指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并支付货款后,迟迟收不到货,甚至被电商单方面取消订单的行为,这种情况常常在“双11”等大促中出现。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前,“砍单” 行为在电子商务行业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那么“砍单”行为又是如何“合法”地实施的呢?那便是由电商网站提供的“格式合同”。比如,在此次于1月1日进行的北京消费者协会的调查中,被调查电商平台——蜜芽的格式合同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要下订单的话,您必须把您想要购买数量的所有商品放入您的购物袋。您在网站下了订单后,仅表示我司网站系统接收到了您下单的订单,只有我司将订单上的商品向您发出时,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

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在注册成为蜜芽会员准备进行购物的整个环节中,关于默认的服务条款并不会主动向消费者进行展示,而是默认同意。记者在PC端,通过微信并绑定手机号码成为会员,并未弹出任何与服务条款相关的信息,只有在网站的不太显著的“帮助中心-服务条款”中,记者才找到了服务条款的全文。而在该服务条款的第一段则写道:“请在使用这个网站之前仔细阅读下面的网站使用规则和条款,通过访问、浏览或使用该网站,您确认您已经阅读过并完全理解规则和条款,也同意受这些规则和条款的约束,而且您同意遵守所有可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请您把电子版规则和条款保存在您的电脑中并打印一份出来以便自己使用和日后查看。如果您不同意这些规则和条款,请不要使用本网站。”

消费者并没有想要成为沉默的大多数,他们只是不知情。

相关条款已修改

按照《合同法》第39 条、40条、41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必须作出释明,并提供出格式对不利方的解释,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里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也有相关的规定。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蒙慧欣认为,“砍单”行为的根本杜绝,平台方面要设立一些制度性的方法,来控制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否则一旦出现爆单情况,商家就会钻制度空子。同时,电商“砍单”已有向其他互联网消费领域扩展的趋势,如消费者订了机票后被商家单方面取消、消费者订了酒店后被商家单方面取消等。如果电商“砍单”问题得不到有效遏制,将会损害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这种无良操作方法成为行业惯例,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整体的信誉度,都将有不利的影响。

基于这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蜜芽在其《服务条款》中已经更改了原有的“您在网站下了订单后,仅表示我司网站系统接收到了您下单的订单,只有我司将订单上的商品向您发出时,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的规定,变更为“当您作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下单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您货款支付成功后即视为您与销售商之间就已支付货款部分的订单建立了合同关系”。另外,被北京消费者协会点名的当当网和苏宁易购也分别于2019年1月3日和4日完成了对格式合同中相关内容的修改。

监管方提供示范文本

实际上,针对电商平台“砍单”等格式合同中的问题,北京市工商局早已于2018年10月25日发布了《北京市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并从11月1日起在北京推行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文本是北京市首次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也是全国第一个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体现了较强的创新性,保证了文本的合法性,也突出了交易的适应性(对一些具体的条款留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的空间)。

北京市电子商务协会秘书长石志红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协会协助北京市工商局从2018年3月起就开始了起草“示范文本”的调研工作。

在调研中市工商局发现,部分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第三方合同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例如,规避了平台本应履行的部分义务、平台和卖家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大量出现等。石志红也透露,该协会在对北京地区诸如亚马逊、京东、小米、滴滴、美团等互联网企业走访时发现,不仅是针对消费者,电商平台在与卖家合作时,双方谈判力量悬殊,通常平台也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

目前电商平台与卖家间签订的平台服务合同都是由平台方提供的,卖家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说实话,我对和平台签订的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都没有仔细看过,因为你想上这个平台卖东西,觉得合同有问题就别卖了呗。所以我看都不看就同意了,因为看也没用,我们改变不了合同的内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北京电商卖家对北京商报记者坦言。

据了解,多数电商平台已经在《电子商务法》实施之前规范了格式合同。如苏宁便按照相关要求,调整完善了商家准入制度、商品引入制度等七套管理制度,用户进行注册时,苏宁通过弹窗提醒的增强式方式告知并确保用户知悉和确认相关条款,而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等发生修订时,也会以弹窗方式再次提示用户,由用户重新阅知和确认。此外,苏宁还在国内所有电商平台中第一家推出“协议规则公示”制度,第一时间将平台计划推出或者更改的协议、规则予以公示和告知,充分保障交易规则的透明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北京商报记者 闫岩/文 宋媛媛/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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