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国家版权局负责人公开呼吁,文化创意行业的“创意”人士有了创意成品就马上注册版权,给创意盗版戴上“紧箍咒”,这样即使打官司也掌握主动。版权局的呼吁,主要是鉴于有的公司创意项目进行到一半时,公司员工跳槽,把原公司创意带过去开发类似产品。
“创意成品”的范围是什么,目前国家知识产权法对创意保护能到什么程度?又有多少行业面临着“创意”被窃危机?知识产权法专家马建律师做了一一解答。
“罗琳起诉案”可能败诉
“创意”被窃最多
马建说,无论国内外的知识产权法、版权法规,都是不保护IDEA本身的,只保护你成型的文字或者产品,所以,目前,保护创意是最难的。
今年初,《哈利·波特》的作者J·K·罗琳在曼哈顿提起诉讼,声称自己被一个名叫阿克的哈利·波特迷出卖,因为后者试图出版未经授权的《哈利·波特词典》。阿克是一个哈迷网站的编辑,该网站收集了关于哈利·波特的文章和各类资料,包括书里的咒语、魔药以及巫师世界名人录等,综合出版了这本词典。
对于这场官司,马建认为罗琳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因为版权保护的范围是很小的,它只保护全文,如果对方换套文字的话,可能就保护不了了。
在国内,文化创意行业很多“创意”目前都还不能享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比如广告创意,纯属IDEA,很容易被剽窃;再如影视剧本,通常都只有故事大纲,很多制片人能拿着原创者的大纲找“枪手”写,一改头换面版权就无法保护。这些都是“一招鲜”的商业创意,不是突破性新技术,不在专利和版权的保护范围。
“版权登记必须要有载体。不表达出来就不保护。”马建说,国家版权局的想法是非常好的,但有很多“创意”是无法有产品的,而且产品改头换面生产,光举证就很困难。当然,如果有文化产品的企业或个人,还是应该及早登记版权。
百事可乐不要同行“内奸”
国内好多员工合同“无效”
国外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呢?马建说,美国在跟员工签订合同时保密条款就是重头。以前有个经典案例,可口可乐公司一个员工盗卖其秘密,想带着跳到百事可乐去,结果百事非但不采纳,还把那个窃密者告上了法庭。
“这体现了良好的行业自律观念。”马建说,首先美国大公司的创意计划都是控制在高管等非常窄的范围内,这也有法律上的考虑,如果很多员工都知道,进法庭了也很难判定它是商业秘密,不能享受合同法保护。诚信观念西方人很看重,他们会调查跳槽员工在原单位的评价,也会有较重处罚。而且,他们跟员工签合同时的几个常见条款就是,一定时间内不允许在同类企业工作,但这段时间是提供合理性补偿的。
“国内好多公司签的员工合同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马建解释道,目前数得上名的大公司都开始跟员工签保密协议,但要求的“保密年限”不合理,有的限定人家5年、10年都不能去其他行业工作,还没有任何补偿。
《费城故事》保护创意成功
国内外举证办法有差异
当年,蜚声世界的名片《费城故事》也经历过一场官司。有个记者实地采访了“费城”的主人公,并拿着剧本大纲找到了派拉蒙公司高管推荐,后来派拉蒙找别人写了完整故事,结果被该记者告上法庭并获胜诉。
“费城的案例证明了西方公司的诚信意识比较强,而且他们交洽的过程有记录,可以举证。”马建说,首先是派拉蒙愿意承认剽窃创意这一点,第二是他们取证要比中国容易。美国举证程序相对健全,在法官规定的时间内不把证据拿出来,结果就非常不利。而且,法官会酌情要求被告来举证。而中国,都要求原告举证,这对原告来说非常难。
更何况,美国是“案例法”国家,有好多前期案例可以借鉴,而国内还没有成熟的案例可供法官在面临“创意”被窃起诉时来判定。
商报记者 郑洁/文 王晓莹/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