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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9星期四
周一至周五出版
第16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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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利息应返还持卡人

文章出处:  政经  作者: 赵艳红  发布时间: 2007-1-10

  有了公交“一卡通”,原本拥堵的城市交通加快了速度。得到方便的百姓在办卡前交数十元的押金时也不失慷慨。然而近日有报道指出,目前上海流通的公交“一卡通”约1500万张,每张卡收取押金30元,总额达4.5亿元,年利息约1130万元。
  上海公交卡公司表示,这些利息是用来维护一卡通系统的日常运营。这个理由实在不能让人信服。其一,卡里存的是用户自己的钱,即使丢了也不会损失公交公司的利益,凭什么交押金?其二,根据民法“孳息跟原物走”的原则,质押品的所有权仍属于质押人,其孳息也理所当然归于质押人。公交卡公司凭什么拿用户的押金利息维护运营?
  逐利是企业的本性,如果说公交卡公司收取押金、占有利息有不合理的“理由”,那么有关政府部门又为何坐视不管呢?
  公交卡、银行卡、加油卡……放眼望去,这种“卡钱”的现象在垄断行业已是遍地开花。
  可是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早在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也明确,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行为,属于乱收费,必须立即停止,坚决纠正。
  质疑声已经把公交卡公司推向了风口浪尖,但仅仅凭借用户的反对和媒体的质疑是远远不够的。垄断行业的乱收费,还须烦请有关政府部门站出来说句话。沉默只能让“政府不愿意主动放弃自己利益”的质疑变得更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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