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提请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取消了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但为何取消此规定,尚没有确定的解释,一种说法是因为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这一问题需慎重对待,目前以不做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做慎重研究。也就是说“取消此规定”是一种缓兵之策。 另外一种说法是这意味着将来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将不存在——国家承认房主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同时也一次性购买了土地使用权,站在房主的角度,在土地使用权上可以一劳永逸,当然是空前的利好消息。 住宅用地的法律期限是70年,70年以后我们怎么办?这是困扰天下房主的一大难题,也是物权法广受关注的原因。 物权法草案二审时曾规定建筑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续期应当支付土地出让金。 而这一规定引发争议无数,直至五审时,在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是否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上仍争议不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应该慎之又慎,而六审时,这慎之又慎终于取得了成效——使用费一说终于从法案中删除了。 为什么慎之又慎?恐怕最基本的道理还是来自“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无恒产,如何谈安居乐业,如何谈创造财富,如何谈和谐社会呢? 而从法理上,专家也指出我国的城镇土地虽然属于国家所有,但是住宅用地期满后不用续费,并不与此相冲突,业主取得的依然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产权,并不影响城镇土地的国有性质。 当然这一切分析是建立在第二种说法之上,即便事实上如第一种说法所言,我们也希望这“缓兵之策”最后的结果仍是取消支付费用,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大势所趋,众望所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