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怕有很多没有经历过退票的消费者还不知道这些条款,而那些因为各种原因向交通部门退票的消费者却已经在这些霸王条款中受伤。 “十一”黄金周回来的第一个星期,甘肃省消协就对民航、铁路、公路三大运输部门发出公开函:不合理的退票费该改变了。五花八门的退票费规定,其背后的黑手是垄断。 一张百元的火车票,20%的退票费是20元钱。多乎否?不多;一张千元的机票退票,5%的费用是50元。多乎否?不多;6折后的机票退票呢,要交300元。多乎否?多了…… 其实,受伤与否,不关乎轻重。伤了就是伤了。 消费者的愤懑也就在于此,不论是2元、20元还是200元,不合理不公道的费用,就是一毛也不愿拔的。机票提前3天退,肯定是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如果硬要说办退票手续的成本,5%也确实不低了。至于6折票变相退一半钱的条款,自然就更不合乎情理。 然而在垄断面前,消费者何处说理?今年4月份,一场因退票费引发的状告北京铁路局的官司就曾在垄断的权威下败下阵来。不仅仅是垄断,而且属于行政垄断。按照定义:“行政垄断指企业采用或借助于非市场手段(主要是行政力量)实现的市场垄断。” 在中国,关于行政垄断的改革还是浅层的,此前关于《反垄断法》难产的激烈争论就是以“行政垄断”为靶心。行政垄断被称为比经济垄断危害更严重的一种垄断,波及的不仅仅在经济领域,部门权力与利益形成的腐败与消费者权力的无端伤害在同时作用着。 从甘肃省消协的举动中,我们或许看到了一种趋势,社会力量正在改革中越来越明显地发光,驱逐沉积多年的黑暗。在对《反垄断法》的期待过程中,这些尖锐的举动是否也能够给敏感的“雷区”些许触动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