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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闯红灯翻护栏该怎么罚?前天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在交通秩序整治大会上发表了如下看法:“要用足用好现有法律,一种手段处罚效果不理想,就用另一种手段处罚。最好罚他一个月三分之一的工资,就没人再敢违章了”。
处罚行人违章“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咱们肯定没有异议,正如张桂芳所说,“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不适用,就从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找条款。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不行,就从民法、刑法上找依据”。不过,这处罚的前提得是“法律”,不是“口谕”。而法律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白纸黑字、标准统一。如果说行人闯红灯罚他个月工资的三分之一,那就等于说谁正失业谁违章最“经济”,那就等于说开车的闯红灯罚款多少、扣分高低还得先看看他开的是奥拓还是奥迪,先别计较这罚款能不能执行得下去,这种难以量化的标准本身就多少有添乱的嫌疑。
当然,“罚掉月工资三分之一”可以理解成对“重罚”打的一个不用较真的比喻,但如果真如张桂芳所说,“对一些市民而言,红绿灯、马路护栏形同虚设”,每年仅广州市因道路交通事故就“致死千余人、致伤万余人”,以至到了“还有什么事故比交通事故死伤的人更多”的程度,有关部门恐怕就该琢磨琢磨:行人违章是不是就因为素质太低?重罚能不能解决问题?
想要罚得让违章的行人服气,先站在行人的角度想想事情:
比如,国内的马路上有没有设置足够的路口、天桥、地下通道、红绿灯跟人行道?在一些地方是不是路越修越宽、人行道越来越窄、自行车道不复存在?
又如,在某些很宽的路口,是不是给行人的绿灯时间只有可怜的十几秒?而要行人晒在大太阳地里等红灯时间却是几十秒数百秒?
再如,在路面上频频违章、横冲直撞的有多少是豪华车、公车和贴特种车牌的车?对这些极大影响交通秩序的违章车辆又如何处理?有没有“用足用好现有法律”?
可以说,要行人尊重红灯时间,先得尊重他的绿灯时间,开车的走路的、开普通车跟开特种车牌车的应当有平等的路权。但现实常常是道路设计忽略马路行人能不能轻松、安全、方便地过去,却又要求行人循规蹈矩。
结果是违章行为反而成了规矩,车不抢、人不抢谁都别想过去。行人在过路前无论是红绿灯都会左顾右盼,做足了心理准备哪辆车斜刺里冲过来,而司机们也个个有经验,甭管信号灯怎么变,时刻提妨有行人冷不丁跑到车前,实际上车辆和行人都没能很好地享受路权,这种路看上去“乱”,走起来“慢”,心里头“寒”。在国外待久了的人士回国后常常写下类似札记:从一个不乱闯马路的环境到一个到处乱闯马路的环境,一时半会转不过弯,不是站在路边看着司机在人行横道上把车开得飞快,就是自己车开到半路眼瞅着行人无所畏惧地擦过车边,无论是开车还是走路,都常常苦等良久过不去马路,最后不得不铤而走险。
如果道路设施、红绿灯安排能多尊重行人的路权,也许绝大多数人都会支持仿效新加坡“闯红灯罚款200新元(约人民币1000元),再犯可判监禁半年到一年”,会支持如果行人自己违章发生交通事故与司机无干,但现在,实施这样的重罚还太早、也太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