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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突破产权瓶颈

文章出处:  政经   作者:  新华社   发布时间:  2008-7-21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表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明晰产权。专家认为,这标志着我国农村改革已从承包制的层面推进到了全面的产权改革层面。

  从已经先行试点的江西、福建等地的实践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看,这一产权突破已经实现。

  采伐公示和产权交易突破林木“变现难”

  据《森林法》规定,我国木材实行限额砍伐,国家每年根据当年木材生长量向各地下达木材砍伐额度。由于砍伐额度小,暗箱操作多,很多农民多年都拿不到砍伐指标。同时,由于税费负担重,即使拿到了砍伐指标,砍下木材来,农民所获也很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此明确规定,要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要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

  《意见》还提出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等,这为林木资产变现提供了可能,林农无须采伐就可以把山上的林木变成活的资金,林业生产有望从资源经营转变为资产经营。

  林权证抵押突破农民、农业“贷款难”

  农民贷款没有抵押物,金融机构不敢放贷,而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始,中国农民贷款终于有了新的抵押物。

  林改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同式样的林权证。根据《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虽是由林地所有权派生的用益物权,但这种物权仍然相对完整,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比较充分的处置权。

  《意见》明确规定:“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为让林权抵押成为现实,《意见》第十七条还专门规定,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

  产权明晰突破“造林难”

  随着林权得以明晰,森林资源逐渐成为林地、林木拥有者的经营性资产,实现了资源资产化,林农也对生产经营增加了投入,从而导致林地林木全面升值。在江西,荒山租赁由林改前每年每亩不足8元提高到20多元,荒山流转价格由林改前的平均每亩50元提高到200元,杉木流转价格由林改前的每亩600元上升到1300元。

  受林改政策拉动,江西主要木材市场的实际价格升高近50%。这推动那些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开始考虑投入资金,建立自己的原料林基地,或者与林场、农户联合,采取“企业+基地+农户”的模式,合作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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