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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欠缴律师社保费将受监察

文章出处:  政经   作者:  郭莹   发布时间:  2008-5-12

  商报讯“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这是记者日前从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中获悉的。这意味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对与其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律师是否欠缴社保费,也将受到社保监察。

  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存在合同用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是对于存在劳动合同用工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是否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说明。

  2007年4月,律师张新云所在的先知律师事务所欠缴其社保费用。对此,他以网上投诉和书面举报的方式向朝阳区劳动局进行了投诉。然而,朝阳区劳动局却答复表示,对律师事务所欠缴社保费用的投诉不属劳动部门监察范围。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到《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的范围内,将使和这些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律师、会计师的社保缴纳状况进入到劳动监察范围。同时使劳动监察部门在对这些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监管变得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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