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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违法拟最高罚货值20倍

文章出处:  政经   作者:  邓琳   发布时间:  2008-4-21

  昨日,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开始征求各方意见。此前一直为人们热议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确立惩罚性赔偿等焦点问题,都详细地写入《草案》中。

  据悉,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将“常态化”。

最高罚款额度提高到货值的20倍

  在现行的《食品卫生法》中,对企业的处罚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至5倍违法所得的罚款等。曾有专家表示,正是因为对于违法的惩处力度不大,导致我国部分企业为徇私利,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危害人民生命安全。而此次,《草案》将处罚值改为按涉案值来计算,同时加大力度,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幅度,将达到货值的10倍至20倍。

  另外,惩罚性赔偿被视为此次《草案》的最大亮点。《草案》明确了食品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包括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其中因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将制度化

  《草案》中明确,我国将新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评估制度,并将此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是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简单地说,“风险评估可以告诉人们,对于某种食物每人每天吃多少是安全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陈君石介绍说。

  这两项制度实施后,如果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证明食品不安全,需要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则国家将立即对现行标准进行修订、在新修订、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实施之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

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与现行的《食品卫生法》相比较,《草案》特别列出一个章节对食品生产经营方面做出详细规定,意在从源头明确责任,并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草案》明确指出,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11类产品也被列入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的范畴。

  业内专家表示,我国现有45万食品生产者、288.5万食品经营者。让监管部门以“人盯人”的方式来保障食品安全不现实。世界各国实践表明,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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