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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疗明确“先救人再收费”

文章出处:  政经   作者:  邓琳   发布时间:  2008-1-17

  在遇到需要急救的病人时,社区医疗机构必须“先抢救再收费”,不得见死不救。

  在昨日卫生部发布的《社区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稿)中,将见死不救的行为视为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并强调,在急救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

  在整个社区卫生工作管理制度中,首诊负责制首次被明确。其中提到,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责任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责任人。首诊医师对病人进行初步诊断,并做出相应处理,不许任何推诿或变相推诿现象。

  只要是接诊到的患者,首诊医师要对其一系列的就诊或转诊负责。遇到需要急诊抢救的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治疗;如设备、条件有限,首诊医师在应急对症处理的同时,与上级医院或120联系,并护送病人到上级医院。遇危重、疑难病人处理困难时,首诊医师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它科会诊或转诊,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如果病人病情涉及多个科室,原则上首诊科室先处理,必要时请其他科室协同处理,各科室经治医师均应详细记录处理经过。危重病人进行检查、转科、留观、住院,均需有医护人员护送。

  另外,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方面,社区卫生机构突发公卫事件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包括部门职责、监测、预警、报告、程序、应急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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